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怎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不完整就一定无效吗?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