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不等于“近亲属”——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知多少?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乔某与蒙某签订土地转租合同,对土地亩数、转包费数额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乔某长期耕种案涉土地。合同签订后,蒙某一次性向乔某支付承包费2.56万元。

基本案情
乔某与蒙某签订土地转租合同,对土地亩数、转包费数额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乔某长期耕种案涉土地。合同签订后,蒙某一次性向乔某支付承包费2.56万元。合同履行了10年后,乔某以增加承包费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期限内,蒙某并未出现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中,乔某委托其妻弟石某参加诉讼,蒙某委托其儿子蒙小某参加诉讼。
法庭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石某、蒙小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该案件庭审。
01、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通俗来讲,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02、有权作为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到底包括哪些人?
近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相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例如:以“甲自己”为基准表述,即:甲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婶、伯父/伯母、姑父/姑姑、舅舅/舅妈、姨妈/姨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表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侄子/女(及其配偶)、甥子/女(及其配偶)、岳父/母、妻弟/妹(俗称“小舅子/姨子”,及其配偶)、女婿(及其父母)、儿媳(及其父母)等等。
03、近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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