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逾期错过政策补贴期限的损失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以光伏发电项目为视角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键词 政策补贴、工期责任、逾期损失、光伏发电 “工期责任及逾期损失认定”一直是工程争议的典型疑难问题,而“政策补贴窗口期”是政策扶持项目的关注重点,二者聚焦“期限”。

关键词
政策补贴、工期责任、逾期损失、光伏发电
“工期责任及逾期损失认定”一直是工程争议的典型疑难问题,而“政策补贴窗口期”是政策扶持项目的关注重点,二者聚焦“期限”。一旦工程完工逾期,错过“政策补贴窗口期”,项目建设预期必然受到重大影响,并引发补贴损失的责任承担争议。
上述争议,系政策扶持项目争议的典型,本案以笔者代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评析,详述如下:
一、案例概述
本案的争议双方为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甲方)、EPC工程总承包单位(乙方)。
乙方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采购工作,且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完成并网发电。但是,在项目工程结算时,因项目完工时间已经严重晚于合同约定,并晚于“政策补贴期限”,导致甲方产生补贴损失(估算)4000万,双方因而产生结算争议,而争议之焦点的问题则主要是政策补贴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法律问题评析
就上述争议问题进一步拆解,逻辑上可再分为三个问题,即“约定工期的认定”、“逾期原因与责任”、“逾期损失的认定”,分述如下:
(一)约定工期的认定
工期问题的首要问题是“实际工期是否超过了约定工期”。
该问题需确定“开、竣工时间”以及“约定工期”。本案仅对“约定工期”存在争议,故其他问题另案评析。
“约定工期”,首先关注EPC总包合同约定。但是,案涉工期受到“甲方要求设计变更”、“甲方负责的施工环境逾期”、“补充协议”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双方对于“约定完工日”存在分歧。
对此,除了总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完工日外,具有丰富工程审判经验的法官重点关注了“专业材料”,即“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表”,并通过将几版“施工组织方案”与“补充协议”、“当事人陈述”进行比对,最终合理推断出“约定完工日”。
(二)工程逾期原因与责任认定
工程实践中,逾期原因经常是复合的,即“多因一果”。而如何确定诸多逾期原因对于关键工期逾期后果的影响程度(即逾期原因所影响的关键线路的“天数”)是一个技术难题。展开讲,在存在“平行施工”的情况下,即使能确定某因素对应的某具体施工项目的影响天数,但仍然不能将该影响天数直接认定为对整个工程工期的影响,即难以确定局部项目影响在整个工程工期影响的占比。
目前司法实践中,尚不存在足够权威的方式方法来确定“逾期原因与关键线路影响天数的关系问题”,因而无法进行权威的“工期责任鉴定”。
鉴于上述情况,司法机关处理“工期原因与责任”问题,还停留在诉辩双方的举证与说理阶段,因此,“专家证人”成为了证据之外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诉辩双方均聘请了业内最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最终,裁判者认为双方均存在逾期责任,并综合判断确定了“主次责任”,但未进一步说明责任比例,为后续损失认定的裁判留有空间。
(三)逾期损失的认定
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尤其在工程合同解约退场案件中,区分“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并结合因果关系最终确定“解约损失”不仅是举证的难点,也是认定的难点。
工期损失亦是如此。回看本案,虽然“政策补贴”金额已经确定,因而看似损失亦明确。但是,该损失属于预期利益损失,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期限”等)本身便具有不确定性。而当时的《合同法》对于预期利益范围进行了限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情况,法官认为“政策具有不确定性,故将补贴金额全部归于责任范围会超出双方签约时的预期”。
最终法官酌减损失金额并结合双方“主次责任”,直接确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注:作为承担次要责任的总包单位,相较于4000万补贴金额,判决其承担的损失责任金额非常低。)
三、总结与建议
政府补贴损失属于工期逾期损失的诸多类型之一,“证明损失的合理数额”以及“与工期责任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具体的难点命题,需要有充分的举证并对应承担的损失范围进行针对性的说理论证。
影响工期的因素往往是多元的,司法实践简化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互不承担责任”。因此,在责任的论证上建议优先考虑“专家辅助人”,如果从成本考虑不便于聘请,至少要绘制“工期进度横道图”,确定各因素对各条施工线路及主线路工期的具体影响。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