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很多时候我们都在为犯罪嫌疑人奔走呼号,为其权利而努力,而抗争。我们不知道实体上他是否有罪,因为我们始终相信程序上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刑事诉讼法既是善良人的保护伞,也是被告人的保护伞[2]。它是以程序为主的法律,其本意是通过良好有序的程序,实现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并未有许多实体权利,程序性权利也得不到妥善保障。当然我们应尊重和理解侦查机关工作的艰辛,但作为一名律师本人很希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能落到实处,不然对抗就无从谈起了。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尤为尖锐。但我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可对抗工具实是太少。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并且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4]。即便我国已签署《公民自由与政治权利公约》,其中明确规定,公民有沉默权,但目前还未产生实际效力。相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亦即是规定了如实供述的义务。且“如实回答“的标准是什么?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不具有科学性。另一方面,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如何判断与案件的关系,并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判断为标准,而仍以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加之我国存在认罪态度、坦白情况等酌定量刑情节,所以在侦查阶段的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对抗机制也很不完善。所以诉讼法有必要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这样既符合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又有利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最终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目的。
第二,拘留或逮捕后,会见艰难。法律本身关于会见的规定并不繁琐,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批准。但在实务中,律师等待安排会见的时间一般超过48小时或5天,需要批准或申请,有些地方要求必须有另一律师陪同。此外侦查机关经常以种种借口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的,也往往安排侦查人员旁听,有的甚至采取偷拍、窃听等手段。有的还禁止谈话涉及案情,有的限制会见的时间。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程序,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必须服从,因为没有此项权利受到侵害后的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权利,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明显不合法的做法也未规定相应的责罚。因此要实现对抗,真正保障公民的会见权,刑事诉讼法必须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能使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此项权利得到救济,相关人员不合法的做法得到责罚。
第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名不符实。取保候审的担保分为人保和钱保,人保的艰难不言而喻,一则鲜少有人愿意担保,二则担保人很难得到侦查机关的信任。钱保的数额,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上限,所以在实务里会出现相同情况,不同保额。另一方面退还担保金的执行也存在诸多问题,因而很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很难得到全额退还。此外,取保候审的程序过于严苛,取保成功的案件在总案件的比例是较小的一部分。部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可以采取取保措施的法律意识,但主要的却是取保审核未通过。不同意取保,犯罪嫌疑人就仍处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以期降低风险。
由此看出,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诸多因保护力度不足所导致的问题不断呈现出来了,但犯罪嫌疑人却没有救济途径和渠道。在很多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公民有该项权利,却未赋予其权利收到公权力侵害时的保护与对抗措施,那么该项权利是何其脆弱,于是最终将演变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符号罢了。作为律师,我们想做,且能做的,就是维护好这些脆弱的权利,让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人权。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法律出版社.2003. (168).
[4]甄贞.程序的力量.[M].法律出版社.2002. (287).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作为一名律师,很多时候我们都在为犯罪嫌疑人奔走呼号,为其权利而努力,而抗争。我们不知道实体上他是否有罪,因为我们始终相信程序上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