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来源: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是夫妻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但是,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理由,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可以是对方“出轨”,可以是性关系不和谐,可以是对方有家庭暴力,也可以是双方性格不合,或者是婆媳关系不和,等等。
然而,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要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理解“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民法典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就要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夫妻一方有“出轨”情形的,一般可包括配偶婚内与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婚外情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回到“出轨”也就是婚外情这个事情上,我们知道,婚外情的程度有不同,从轻到重的行为,有:一夜情,多夜情,通奸,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二种情节比较重的婚外情行为,法律已明确作为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而配偶婚内与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婚外情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定为“有重大过错”,不仅可以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而且无过错方有权向“出轨”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求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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