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零售类贷款案件 办案实务指引(二)

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文章摘要
前言 银行零售类贷款案件是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中最常见的基础业务类型。

前言
银行零售类贷款案件是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中最常见的基础业务类型。该类清收案件具有法律关系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等特征,但因其案件数量多,信贷总金额占比较大,清收足值率和清收效率对银行信贷清收考核指标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基于信贷资金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高标准,要求代理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必须秉持勤勉尽责的精神,竭尽全力实现银行债权。笔者团队近年来在成都地区代理了多家银行数百件零售类贷款清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指引可以作为银行零售贷款类业务全过程指导工具书,为致力于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的年轻律师提供指引和帮助,全方位认识零售类贷款案件的全流程办案方法与技巧,全面把控案件各个要点和风险。
第二部分 强制执行阶段实务指引
执行阶段
一、执行立案
执行立案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且文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证书一般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
(一)申请立案时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证书;
2.强制执行申请书;
3.评估拍卖申请书;
4.失信限高申请书;
5.收款账户确认书;
6.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主体材料;
7.诉讼保全材料;
8.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有);
9.授权委托材料。
(二)在执行立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确认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根据法院过往的操作,一般在执行立案前需联系审判法官或书记员出具《生效证明》并在执行立案时提交。从2021年1月1日起,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全市法院在立案执行成都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由负责执行立案人员或诉讼服务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审判案号信息查询案件是否已生效。针对二审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执行立案法院不得以不能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为由拒绝当事人的执行立案申请。”但仍需注意,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应提前联系审判法官或书记员,确认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并由法院在内部系统中进行确认生效的相关操作。
2.与诉讼立案相同,在立案前应提前确认管辖法院是否要求先行网上立案,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立案材料。
二、执行立案后的财产查控
(一)有抵押财产的执行案件
在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会将案件移送查控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代理律师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查控措施。同时法院也会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代理律师应注意各查控措施的期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最长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最长三年。在查封、冻结到期前(最好为一个月前)及时向法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
(二)无抵押财产的执行案件
对于无抵押财产的执行案件,应积极查询被执行人各种财产线索。除法院查控系统外,代理律师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平台寻找财产线索。
(三)其他申请
除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外,代理律师也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名单。
三、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执行
在零售类贷款案件中,尤其是不动产抵押类贷款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是执行案件中的重要财产,因此在执行立案后,应当及时持《案件受理通知书》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最新的不动产信息,确认不动产的查封情况。
(一)确认不动产查封情况
1.首查封案件
如银行案件为首查封,则该案所在执行法院具备处置权,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该不动产启动司法处置程序。
2.轮候查封案件
如银行案件为轮候查封,则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的具体规定)
(2)如不符合移送处置的条件,或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进行处置,则应立即以抵押权人身份直接向处置法院申请优先分配。与此同时,代理律师应积极与处置法院沟通,随时了解抵押财产的处置情况。
(二)查询拟处置的不动产现状
在确认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具备处置权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同时,代理律师应协助法官调查拟处置不动产的现状,包括不动产是否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存在租赁、居住权情况,不动产装修情况、屋内家具及物品情况、是否有物业费拖欠等情况。
四、司法拍卖流程
(一)辅拍机构的确定方式
司法拍卖是涉案财产处置变现的基本手段,直接关系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目前四川各地法院为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效率,已逐渐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拍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因此,在启动司法拍卖流程后,申请执行人应与执行法院及时确认辅拍机构,以提高司法拍卖的工作效率。
辅拍机构一般在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辅拍机构名单库中,由执行法院随机选取,或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二)代理律师的协助工作
在司法程序启动后,代理律师应协助法官或执行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张贴腾退公告,辅助完成破锁换锁、办理公证、办理公告、拍摄处置资产照片、视频等工作。
(三)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1.议价: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2.定向询价:议价不能、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3.网络询价:定向询价不能、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目前网络询价一般由人民法院分别委托淘宝、京东、工行融e购平台进行大数据询价,取三家询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处置参考价。
在对部分商业用房网络询价时,可能出现某一家机构与另两家询价金额差距巨大的情况,代理律师应以拍卖成交为原则,在足够覆盖银行债权的情况下,尽量与执行法官沟通采取两家金额相近的平均价作为参考价,以便降低处置参考价,增加成交概率。
4.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入库评估机构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房屋腾退的处置方式
人民法院在挂网拍卖房屋前均会调查房屋现状,重点针对房屋是否有人居住,以及居住人为被执行人还是承租人,或是否存在其他占用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如居住人为被执行人,一般会通过提前张贴腾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在拍卖前腾退搬离,或由被执行人、居住人到人民法院做笔录,承诺在拍卖成交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腾退。如被执行人或居住人不配合腾退,除极少数情况外(如房屋内居住有高龄老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法院一般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强制搬离,或出动法警强制腾退。
如拟挂拍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况,法院会要求承租人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对租赁期间和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如租赁发生在银行抵押和法院查封之前,法院通常采取带租约拍卖方式进行。如租赁期间发生在银行抵押或法院查封之后,则租赁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如承租人对法院挂网拍卖有异议,可能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将根据执行异议的结果确定是否带租约拍卖。
(五)拍卖起拍价的确定
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处置参考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如果出现流拍,第二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起拍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在起拍价确定时,如确保标的物处置参考价高于债权,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降价拍卖,一拍最高降价百分之三十,二拍降价百分之二十,以促进拍卖成交。目前成都地区大部分法院以足额降价为原则,少数法院在一拍时以不降价为原则。
(六)拍卖平台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中有5家法拍房拍卖网络服务商,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2019年6月,最高院又新增两个入围平台,分别是工商银行融e购及北京产权交易所。
目前,成都各法院一般默认选择淘宝网或京东网进行司法拍卖,申请人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选择拍卖网络服务商。
(七)拍卖流程
1.第一次拍卖,公示期三十日;如一拍流拍,及时向法院申请启动第二次拍卖;
2.第二次拍卖,公示期十五日,二拍起拍价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百分之二十;如二拍流拍,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变卖;
3.变卖,以二拍流拍价作为变卖价格,变卖期限六十日,在竞买人第一次出价后即进入二十四小时的截止倒计时。
为提高执行效率,促成拍卖成交,在拍卖过程中,申请人可通过公开渠道对标的物进行宣传,寻找意向买受人;辅拍机构在拍卖过程中一般也会对拍卖物进行推广宣传。
(八)拍卖成交
1.拍卖成交后,由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买受人凭该裁定到登记机关进行过户,过户后向法院申请退税。(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将没收悔拍人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2.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划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如截至拍卖成交日的债权金额数据、收款收据等)。
(九)拍卖案款的清偿顺序
在取得拍卖所得价款后,人民法院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司法拍卖环节产生的税款。
2.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3.优先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
4.普通债权: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按各普通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分配;
(2)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按各普通债权人对标的物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注:关于“唯一住房”租金的保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如处置的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本人及所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在拍卖价款中为被执行人保留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
五、参与分配
在处理无抵押类贷款的案件时,轮候查封了借款人的财产或了解到借款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需向首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启动
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只能通过符合条件的债权人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提起。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二)申请时间
需在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但建议在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获知债务人的财产被处置信息时,第一时间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三)提交对象
无论首查封法院是否在进行处置,建议同时向首查封法院和银行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执行法院在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后,会向首查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若首查封法院在案款分配前未收到参与分配函,其可在不通知其他轮候查封法院的情况下组织案款分配,因此,为避免文书送达延迟等问题,建议同时提交。
(四)分配方案的制作以及清偿顺序、比例
1.执行法院在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后五日内,将对是否准予相关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进行审查。执行法院对参与分配申请审查后,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参与分配及其理由,并告知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该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按照其应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金额预留其应分配数额。
(2)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准予其参与分配,并将其债权纳入分配方案,确定其应分配数额,法院根据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将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各方确认分配方案后,法院将进行划款。
2.前文中已经提到,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五)对于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反对意见
1.对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将异议内容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若对异议内容有反对意见,须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按时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之后将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注:针对参与分配人享有其它有抵押权的资产能否参与分配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执行法院认为参与分配人在享有其它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不宜参与分配。但根据笔者团队案件代理经验,上述认定因无相应法律法规支撑,成都中院曾认定即使享有其它抵押资产仍不影响其参与案款的分配。
六、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困难或被执行人对于财产处置极为抵触,且其后续还款能力可以保证时,可以考虑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和解协议的要素
可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继续履行,也可以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二)和解协议的形式
和解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和解协议一般由执行法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建议均采用书面和解协议,至少签署四份以上,代理律师、银行、被执行人、法院各留存一份,以备后需。
(三)和解协议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法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违约后的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银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依照和解协议另行起诉被执行人。
需注意,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的约定后,银行须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五)关于和解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法律对和解协议内容并未作出明确限制,故银行可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延迟履行协议的违约金。
(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实践中,部分法院也会建议申请执行人以达成长期和解为由书面撤回执行,从而裁定终结执行,以便结案。在此情况下,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仍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七、法院“终本”后的处理方式
(一)“终本”的适用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会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法官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本”后的处理建议
1.在法院终本后应随时关注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1)时刻关注裁判文书网、法院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对外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有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可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部分权利进行协助查扣冻划。
(2)通过已知的财产线索定期在阿里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网站查询该财产是否被挂网拍卖,如被挂网拍卖,及早申请参与分配拍卖价款。
(3)时刻关注之前无法处置的财产情况,在达到处置条件时,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应注意对在保全阶段、执行阶段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等按时申请续查封、续冻结。
3.虽然法院会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但为避免法院案件数量庞大而产生的疏漏,建议在执行信息公开网站上逐个查询被执行人的失信、限高情况,若未查询到,需主动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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