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强势合同,弱势一方该如何面对?

来源:泽大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前言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然而,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合同的订立都能完全遵循原则,而是常常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对等的情况。合同格式和内容往往由强势一方起草和提供,弱势的一方则只能接受诸多不利的条款,部分强势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用词甚至比较刺眼,弱势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内心甚至有恐慌感。那么,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强势合同时,我们如何理解和应对呢?本文就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疑问进行剖析和解答。
一、强势合同是格式合同吗?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则是格式条款的合集,比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车票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不能协商是判断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重要依据。强势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或存在格式条款要依据合同内容具体判断。那么,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呢?其实,格式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格式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为了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所以格式合同才会普遍应用于实践中。但如果格式条款减轻己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或限制、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这一条款就变成了霸王条款。
二、强势合同属于霸王合同吗?
“霸王合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的俗称,我们通常把侵犯相对方权益,减轻制定方责任的格式合同称为霸王合同,把这样的条款称为霸王条款。“强势合同”同样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在弱势一方的立场上,把强势方主导签订的有利于强势方的合同简称为强势合同。强势的合同是否属于霸王合同同样要依具体而定,并不能等同于霸王合同。合同内容如果存在明显侵犯相对方的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方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便属于霸王条款。那么,霸王合同有效吗?我们认为,合同整体是否有效不能简单判定,但合同提供方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条款明显不对等,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并不是依据违约责任等部分条款来认定的,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做出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合同本身便是真实有效的。因而,违约责任约定不合理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即使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该合同也仍然是有效的。
四、违约金条款约定过高,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款都是有效的,不合理的条款则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约定的一种表现形式,兼具弥补损失和惩罚失约方的功能。填补损失是违约责任确立的一项原则,违约金的约定同样应当以填补损失为基础。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则会偏离违约责任填补损失的原则,使合同守约方借此获利,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即便有违约,守约方也不应该因对方的违约而获得巨大利益。最高法民终124号判决在理由中指出,“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而获利。”因此,违约金过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降低违约责任。另外,若是违约金约定偏低以至于不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五、法院对违约责任过高如何调整?
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主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衡量标准。司法中,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违约金的适用。
2、违约方起诉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应当就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合理的,则需对违约金的合理性进行举证。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时,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损失范围”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从而做出裁判。
例如,(2024)最高法民申1154号、最高法民终124号等案例均是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因此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调整。”民法典实施后,该相关规定已失效,当前对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的内容。因此,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审理规则仍是一致的。
3、至于“损失范围”,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上限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可预见的损失。因此“损失范围”中既包含了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也包含了因违约损失的预期利益。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也可以斟酌考虑合同标的总价款、一定比例的投资总额等相关内容。
六、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那么如何适用呢?
1、在合同中还存在一种不同于违约金的责任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并不明确,学界也存在多种学说,但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显然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违约金除了损害赔偿外还注重惩罚性,而履约保证金更多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更侧重保证和弥补。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也经常会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比如,合同约定中标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招标方就要扣除全额或部分保证金。这样的履约保证金条款明显具有违约金性质,也应当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
2、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了履约保证金,也约定了违约金,通常两者是可以并存的,但其中履约保证金应当作为合同履行或违约金履行的一种担保。如果根据约定,履约保证金本身具有违约金的性质,那么应当将其与违约金进行综合考量,违约责任应当与损失相当,两者不可重复适用。如(2019)豫民再857号指出“履约保证金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性质,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虽然一样具有补偿功能,但并不具备惩罚功能,两者不能重复适用,只能择一适用。”所以,在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以其担保性或惩罚性综合认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而判断能否与违约金条款共同适用。
七、合同文义出现歧义时,如何处理?
当强势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或者存在格式条款,并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所以合同文义如果存在歧义,弱势一方要先判断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文义主张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此外,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律师建议
1、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查阅合同文义,对于涉嫌有违公平正义的条款,及时提出、及时协商。尤其是要审慎地处分自身权利,对于违约金等内容存在争议的,要进一步协商确认,避免在不知情、不了解的情况下处分自身权利、承担过高的责任。
2、根据诚信原则、行业惯例,合同双方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合同作为一种契约体现了合同双方主体的共同意志。在订立合同时,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在对自身权利或义务进行承诺,遵守合同的约定也是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遵守。
3、违约责任严重偏离损失填补规则,违约金条款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在强势合同中,弱势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履约保证金条款也不用过分担心,而是要保留合同履行中的过程证据,证明己方并无过错。即便己方出现违约,若是能够证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远小于违约金金额,则可以请求法院在损失填补基础上综合判断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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