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事务部成功帮助某泰国企业,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泰国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涉案金额共计797,437,16泰铢的外国仲裁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仲裁作为跨境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因其公正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可执行性等特点,越来越多地得到跨境企业的青睐,随着中外跨境企业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相关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与国际仲裁案件相关的法律需求亦在不断增长。
为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情况,笔者针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相关重点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法律基础
01国内立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即,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可以通过两种路径实现:(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2)互惠原则。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等文件,对外国仲裁的定义,及外国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和执行过程中的司法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首先,涉外仲裁不包括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其次,法院主要应基于对《纽约公约》第4条和第5条的理解来全面审查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合理合法性,同时审查该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并且,在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仲裁案件时,我国还规定了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审查回复的内部制度。
02《纽约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最受认可及执行情况最好的公约之一,缔约国超过170个国家,该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及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进行了处理。我国于1987年正式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也是我国目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最常适用的国际公约。
03我国对《纽约公约》适用的保留
《纽约公约》第一条
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纽约公约》第二条
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根据《纽约公约》第一条及第二条可知,《纽约公约》中所指向的“外国仲裁”包括在该国领土之外被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仲裁范围并不限于契约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包括可以仲裁形式解决的,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
但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
1、我国将只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裁决可以适用本公约;
2、我国将只根据在我国国内法中可以被视为商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分歧适用本公约。
因此,倘若该外国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不属于商事法律关系(通常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就无法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但在此种情况下,仍可以考虑通过互惠原则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情况
最高法院组织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显示,2019年,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32件,仅1件因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而裁定部分承认和执行。在2019年后,最高法院没有继续编撰关于商事仲裁的年度报告,但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在2020年期间,共计18起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案,其中,仅3起未获承认/认可和执行;2021年期间,共计12起涉及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件,且均获得承认和执行。
故总体来看,近年来,即便在受疫情影响,国际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我国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时,在保持严谨审慎态度的同时,始终遵循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所提出的“有利仲裁原则”。
三、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需注意的相关问题
01注意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时间限制
首先,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同样受时效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间为2年,超期将不予承认和执行。
除此之外,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时,必须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文件的正本公证原件,又因外国仲裁所使用的语言通常为外文,故在到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还需要提交相应的翻译文本。而涉外文件的公证认证时间往往长达数周甚至数月,正本文件由海外邮寄到中国的时间同样受到国际物流的影响。故在取得仲裁裁决后,及时与律师联系,尽早做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时间安排,是非常有必要的。
02确保仲裁协议及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或无效,是近年来外国仲裁无法成功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常见理由。仲裁程序的无效往往与无法实现有效的送达,或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及仲裁规则不符有关。而仲裁协议的无效,常见于仅有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的情形下做出的仲裁裁决案件,如:一方当事人坚持按照有争议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故作为仲裁当事人,除遵循仲裁庭的有效指引外,同样应该主动关注仲裁过程中的每个细节,在遇到不确定法律效力或后果的具体情形时,及时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并主动补救,避免为后续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埋下隐患。
03重视案件的管辖问题
管辖问题看似简单,却同样导致近年来多个外国仲裁案件未能成功申请承认和执行,如(2015)民申字第3170号案、(2020)辽04民再7号案等,都是因管辖原因未能成功申请承认和执行。通常来说,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都为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但在开始申请承认与执行之前,仍应对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进一步核实,以确认案件管辖无误,避免因程序问题而耗费不必要的时间。
结语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多份文件显示,即便是在疫情期间,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也依然呈现出上升态势。中国企业正以更加稳健的步伐走向世界,中国市场也以更加包容的姿态欢迎外商投资。与此同时,在国际经贸中面临商事争议或纠纷在所难免,如因未做好充分准备,而不能有效利用国际仲裁等跨境争议解决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实属憾事。因此,在面对国际仲裁案件时,更需要反应迅速、提早准备,与律师充分沟通,做好充分预案,以确保国际仲裁的裁决能最终被承认与执行。
浅析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作者:徐军 黄睿桐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事务部成功帮助某泰国企业,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泰国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涉案金额共计797,437,16泰铢的外国仲裁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