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视剧《底线》说起,解析MCN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热播,该剧中的案件多改编自现实中的重大舆情案件,对当下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主播猝死案实际上涉及的就是在当前蓬勃发展的网红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近日,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热播,该剧中的案件多改编自现实中的重大舆情案件,对当下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主播猝死案实际上涉及的就是在当前蓬勃发展的网红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主播猝死案中,女主播骆优优在直播时猝死,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骆优优所在的MCN机构咔吧咔吧公司进行赔偿,最终法院确认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骆优优在直播期间猝死系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主张工亡待遇,咔吧咔吧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骆优优的近亲属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共计一百万元。在该案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究竟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经纪合同关系。
在剧中,法官在考虑主播猝死案时提及“要是判定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就是在挑战现有的司法实践”,也就是说,在过往案例中,法院倾向于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经纪合同关系。
现实中,MCN机构与主播之间通常签署的是类似于“经纪合作协议”的合同,从外观上来看,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若存在下列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成立经纪合同关系,如在(2019)京02民终1398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经纪合作协议》是“关于主播进行网络直播等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其内容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直播演出经纪合同”:
1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人身从属性较弱:主播有权自行决定工作的相关事宜,包括内容、形式、时长、场所等,MCN机构对此不进行干预或限制。
2主播的收入来源不具备“工资”的特征: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第三方平台的粉丝打赏或分红,而非直接来自于MCN机构。
3主播的工作内容不是MCN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MCN机构仅提供经纪中介服务,为主播推广营销、培训、对接演艺活动等,MCN机构自身并没有直播业务。
但正如在剧中法官所言“新生事物肯定会出现新生的问题,一味的按照以前的老案子机械地判,不能从根上解决问题”,在主播猝死案中,法官采取了与过往案例不同的做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有可能采用不同于主流的观点,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MCN机构对主播进行劳动管理(如打卡考勤、奖惩等),MCN机构为主播提供工作的场所和设备,MCN机构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和场所有明确的限制等。
2MCN机构为主播发放报酬:从第三方平台获得的收入直接归属于MCN机构,再由MCN机构为主播发放报酬。
3主播的工作内容是MCN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MCN机构自身涉及直播相关的业务。
对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对双方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主要包括:



  1. 若为经纪合同:
    合同内容:双方可以就违约金数额、账号归属、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是否独家、是否为经纪全约、经纪约的地域范围等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全方位的约定,受限较小。
    管理约束:MCN机构较难对主播进行管理和约束,主播可以自行决定工作相关的事宜。

  2. 若为劳动关系:
    合同解除:主播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时解除合同,但MCN机构解除合同时将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MCN机构不得要求主播承担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条款可能难以适用。
    福利待遇:MCN机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主播可以享受作为员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年休假、最低工资保障和工伤待遇,有权主张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管理:MCN机构可以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和场所进行限制,要求主播考勤打卡,约定试用期条款、服务期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等,针对主播制定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随着行业发展的不断深化,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也愈发多样,双方在选择具体合作模式时,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自身的合作模式,界定明确的法律关系,约定合理的权利义务,进而促进双方共同产出更为优质的内容,满足双方的需求,最终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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