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合同效力问题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节整理分析了最高院、北京市高院、江苏省高院、南通市中院和天津仲裁委四院一委发布的六个文件中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合同效力的规定。

本节整理分析了最高院、北京市高院、江苏省高院、南通市中院和天津仲裁委四院一委发布的六个文件中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效力
四院一委均明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关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院还规定了效力补救途径,如果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挂靠行为效力的例外情形
根据北京市高院的规定,挂靠经营行为的效力存在例外情况,即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并不都是当然无效,在下列情形下挂靠行为有效:1、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者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本身具备建筑等级资质,且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证书等级相符;2、被挂靠者提供工程技术图纸、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由开发单位直接向被挂靠者结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第八章附则部分《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第(七)项问题解答46对挂靠经营行为进行了定义,“建筑行业中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没有相应建筑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即挂靠者)以赢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建筑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者)名义承揽施工工程的行为。”“挂靠经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建筑行业特许经营的规定,挂靠者为资质等级借权经营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协议。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即挂靠者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证书等级相符,或尽管存在管理费,但挂靠者已完全处于被挂靠者的管理。”以上可知,北京市高院是以被挂靠者资质是否对挂靠者实际承揽工程产生了有利影响、被挂靠者是否对挂靠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为判断标准来区分挂靠行为的效力。只要挂靠者具有承揽工程的施工资质,或只要被挂靠者实际控制了承揽工程的施工,施工质量或安全就从形式或实质上可以保证,那么该种挂靠行为就是有效的。
笔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可知,《建筑法》不仅禁止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同时也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即《建筑法》禁止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借用资质等级低的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也禁止同资质等级的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资质,即便施工单位具备所承揽工程的施工资质,亦或是被挂靠者进行了实际现场施工管理等等,只要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该行为同样是禁止的。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上述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以为,北京市高院所规定的挂靠行为无效的两种例外情形均属于法律的禁止性情形,且是效力性禁止性情形,应为无效。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 2007〕168号),【生效日期】2007年3月12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发布单位】天津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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