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我们谈到过,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选为仲裁。但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有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表达不完整而致使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在纠纷发生后不能达到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关于仲裁的约定可以在合同中设置的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合同之外就解决该合同纠纷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
五、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包括首次开庭时)提出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提出异议,则仲裁视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七、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
1、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2、要有仲裁事项
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以下为正确的仲裁条款示范
(一):“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分会(仲裁中心),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愿意将XX纠纷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何有效的约定仲裁条款
作者:王雪薇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之前的文章我们谈到过,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选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