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问答——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来源:天元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是不是只有纸质合同才算是书面形式。对于“来不及”签署而履行在先的合同,或者口头形式的合同,如何确认补救。 说起合同,通常指书面形式的合同。

摘要: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是不是只有纸质合同才算是书面形式。对于“来不及”签署而履行在先的合同,或者口头形式的合同,如何确认补救。
说起合同,通常指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谓书面形式,也并非仅指纸质文件,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均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对于合同形式的选择,首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对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由于书面合同可以固化约定内容、保留交易证据、促进交易安全,在履行中或发生纠纷后,可以最大限度地还原交易背景和内容,并可以通过违约条款等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议尽量不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所谓“空口无凭”,也是这个道理。
实践中,存在尚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即已开始履行的情况,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已成立,即“事实合同”。这种先履约、后签约的事实合同关系,可能因约定不明确、条款不齐备而导致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也很难再签订合同文件了,而仅凭履行行为、会议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明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应当先订合同,再履行。对于“不得以”为之的情况,可以先把各方达成的交易要点书面确认签署,或者事后及时书面确认。
此外,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还应当满足《招标投标法》的特别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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