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被告自愿履行了退还义务,原告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被告与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向原告某服务中心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原告核准,被告从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与审计署大数据核对,被告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已重新在榆林市某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就业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已缴纳工伤保险,确定为重新就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领取的失业金、物价补贴两项合计2868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了解情况,通过与原告进行证据方面的核实,确定被告实际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已经缴纳工伤保险,并实际领取的失业金、物价补贴两项合计2868元后,当即电话联系被告,耐心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在承办法官的几番用心沟通及相关法律的解释下,被告同意退还领取的失业金及物价补贴2868元,并当场退还。原被告双方对承办法官的用心释法明理连连点赞。
法条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的失业金还需退还?
作者:李群来源:横山法院

近日,横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被告自愿履行了退还义务,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