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乙肝病原劳动者的就业保护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不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除非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同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哪些职业需要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有以下。
根据《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规定,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系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或者携带乙肝病原的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集体恐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医学实践证明中,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为血液、母婴以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通过体检知悉劳动者携带乙肝病原的同时,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扩散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信息,否则将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