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判决私自召集同伴潜入水库游泳的组织者自担溺亡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大学生小高向4名同学提议前往永川区某保护水源水库游泳。到达水库后,5人便带着游泳圈在水库来回游。约两小时后,小高消失不见,同游人员立刻展开搜索行为并呼救报警,不久警察和消防员赶到现场救援,但未能找到小高。在小高发生意外过程中,同游人员均未发现任何异常,亦未听见小高呼救或者在水中扑打的声音。3日后,小高的尸体被打捞上岸。小高的父母将同行人员及水库主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因小高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49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小高作为成年人及组织者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自身身体状况和游泳技术有全面认知,大家出发前自备了游泳圈,具有安全意识,也具有相互帮助和防范危险的意识。几人擅自前往并未开发的保护水源地游泳出现意外,同游人员因客观情况和自身能力所限未能避免事故发生,但已竭尽所能进行救援,水源地管理人在周围设置了防护围栏,也已尽到合理提示和防护义务,故同行人员和水库主管部门无过错,判决驳回小高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成年人在享受行为自由的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危机意识和规则意识。擅自进入保护区游泳不仅是对规则的漠视,也是对自身生命的轻视。本案判决小高自担责任,这背后是对个人行为自由法律边界的明确。水源地、水库、沟渠等危险水域内地形复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游泳、嬉水和捕鱼等活动十分危险,请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珍爱生命,自觉远离危险水域,不擅自到危险水域开展游泳、垂钓、戏水等涉水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私自进入保护水源地游泳,风险自担!
作者:崔欣雅来源:永川法院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判决私自召集同伴潜入水库游泳的组织者自担溺亡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大学生小高向4名同学提议前往永川区某保护水源水库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