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三次机会!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与其他债务不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在时间上受到三重限制,换句话说,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
前言
与其他债务不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在时间上受到三重限制,换句话说,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

机会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届满前主张权利的(一般保证需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机会二:保证人对债权人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亦有自身的诉讼时效,但前提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了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不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若债权人未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为两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机会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可援用债权人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此时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仍然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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