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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拓宽,绿化带改建成人行道
固定电线杆的电信设施却驻守原地
成了“拦路虎”
傍晚时分,天色渐暗,路人行色匆匆
一不留神,就被隐身的“拦路虎”放倒在地
头破血流,构成伤残
电信公司要对损害结果负全责吗?
行人本身有无过错?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情回顾
为固定电线杆,电信公司设置了一条钢绞绳,
斜跨整条南北通行的人行道,
但既无警示标志,也无安全防护措施,
小勇途径此地,
撞到钢绞绳,倒地受伤致残。
故诉致法院,要求电信公司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数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电信公司明知其辖属电信设施妨碍通行,
影响公共道路的正常、合理使用,
却怠于履行工作职责
和管理、注意义务,
对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
为督促此类控制风险和享有收益的行为人
敬业尽责的对待自己的工作,
应对其科以更为严格的责任,
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认定电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小勇在人行道上正常通行,
考虑事发时的客观环境情况、
侵权行为的异常程度和双方的注意义务程度,
认定小勇不存在重大过失,
不能据此减轻电信公司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信公司赔偿小勇全部合理损失。
法官心语
本案涉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这看似不公平,实则很公平:
1、从社会利益均衡的角度讲:
相较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公共道路管理人,被告电信公司不仅对电信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同时还享有与电信设施相关的利益。所谓权责一致,拥有的权利越多,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谁享有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些因创设危险获得利益的人应当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因此,应对享有收益的侵权行为人科以更为严格的责任。
2、从社会风险分配的角度讲:
作为一家业务覆盖面广、经济实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电信企业,被告明知辖属电信设施属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却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管理和注意义务,虽具备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专业能力,但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电信设施的设置方式和位置,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人身损害的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
为更好督促此类行为人对他人的权益予以高度重视和负责,妥善改进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积极敬业尽责的对待自己的工作,更好的处置风险,应加重此类行为人的责任,为他们敲响警钟,避免今后给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类似损害。
公共利益无小事。拥有更多权益、更具风险控制能力的社会主体,应更加注重提升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及时盘查工作中的漏洞隐患,优化管理,勤勉尽责,积极作为,承担自身应尽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电信设施成“拦路虎”,法院:致人损伤全赔偿!
作者:黄慧敏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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