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NONON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说了这不对!相濡以沫才是爱情、婚姻该有的样子
案件详情
王某、刘某自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 2007年生子,2011年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甚好。2014年王某二胎流产后,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刘某不精心照料王某,却将其送回娘家,由王某年迈的父母照料,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王某娘家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王某父亲多次向刘某索要医疗费、生活费,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扶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王某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的扶养费及王某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等。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刘某还应当支付自2014年至今的扶养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于2014年将王某送回娘家后,由王某父母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刘某应当支付自2014年至今的扶养费。本案属婚姻家庭纠纷,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扶养费的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王某与刘某系合法夫妻,王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故作为丈夫的刘某对王某有扶养义务,王某要求刘某支付扶养费,于法有据。
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拘束力。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夫妻扶养义务对传承并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弥补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妻子患病丈夫竟不管不顾?夫妻也需尽扶养义务!
作者: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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