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方甄选的“小作文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该件事让东方甄选的直播间粉丝量、股票价格也随之产生巨大波动,经过多日发酵后“小作文”风波告一段落。但是,这一事件为何能引发如此大的风波,其背后又蕴含着多少著作权问题,现笔者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该事件为例,简述著作权的产生和权属认定问题。
01、著作权的产生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产生著作权。但是,并非任何的创作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东方甄选小作文事件中,具有独创性的小作文文案及短视频均享有著作权,类似小作文的文案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著作权有哪些权利呢?
著作人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共四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共十三项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处分的权利为十三项著作财产权,人身权是不可处分的。
02、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除本法规定其他情形外,一般情况下,作品由作者完成情形下,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故依照本条规定,首先需要确定,“小作文”是不是法人作品,是不是在公司组织下完成的作品,如果是法人作品,则著作权仅属于公司的法人作品,与董宇辉、小编团队无关。如果不属于法人作品,根据董宇辉发文解释了东方甄选小作文三种创作模式,其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的归属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1、董宇辉自己直接创作的文案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根据董宇辉所述,其文案是为了公司举办的省级专场,宣传预热,故其创作是作为履行主播职责所创作的文案,这种情况下,更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职务作品的情形。
那么,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呢?
通常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单位和创作者是可以约定的,如果有约定依照约定,由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如果没有约定,一般著作权归创作者享有,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
2、董宇辉提供思路,小编记录创作,双方再行修订的文案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该法条之规定,合作作品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创作者均参与创作,并且共同完成一部作品,如果未实际参与创作,不能认为是合作作品,故如果董宇辉与小编团队共同实际参与完成文案的创作,该作品就是董宇辉和小编团队的合作作品,董宇辉和小编均为作者,那是否董宇辉与小编团队是著作权人,参考以上职务作品的相关分析,根据双方与单位之前是否有约定而定。
3、小编自主创作,其极少改动或者不改动
在该种情况下,因董宇辉并未实际参与创作,其作者应为小编团队,著作权归属也是根据小编与单位之前是否有约定而定。
03、总结和启示
1、著作权登记确立权利归属
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所以很多时候,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没有概念的,所以笔者建议,在著作权人创作完成后,可以向当地的版权局提出登记申请,如果符合作品形式要件的,版权局将授予《版权登记证书》,这也是著作权人进行权属证明的有利证据。
2、单位与员工就著作权进行事先约定
对于依附于单位创作的作品,企业应当与创作者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专门签订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文书中事先就作品的版权归属进行约定,企业员工创作的作品是属于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如果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以便于企业更好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也更好的让员工与企业建立信任,防止发生侵权事件。
浅议著作权的产生和归属——以东方甄选小作文事件为例
作者:延静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近日,东方甄选的“小作文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该件事让东方甄选的直播间粉丝量、股票价格也随之产生巨大波动,经过多日发酵后“小作文”风波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