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撤销

来源: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一场车祸之后,各方之间本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理赔,车主、保险公司缘何又被伤者起诉?

一场车祸之后,各方之间本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理赔,车主、保险公司缘何又被伤者起诉?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黎某在遭遇车祸后与车主、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黎某以赔偿金额过低、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赔偿协议、足额赔偿损失。

文字:侯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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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愈后向车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黎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均有可能,愿意在不经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按照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60%进行赔付。黎某表示同意。后各方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约定:医疗费用23000余元、伤残费用90000余元,其中医疗费用按比例赔付、伤残费用“全额赔付”,总计赔付110000余元。赔偿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后黎某经咨询、鉴定后,认为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由车主、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0000余元。经人民法院再次组织鉴定,黎某的伤情确已达到十级伤残等级。经计算,黎某应当取得的各项赔偿费用为16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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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协议是黎某亲自签订,是否应当予以撤销呢?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黎某在未经专业培训、无专业人员陪同下,与保险公司在理赔的专业认知上存在巨大悬殊,且保险公司不仅未提示黎某正常赔付与协议赔付的金额差异,相反在协议中采用“全额赔付”的陈述引起黎某的误解,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利用了黎某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同时,黎某的实际伤情所应取得的赔偿费用与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费用差额达50000余元,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综上,璧山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协议签订时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保险公司应补足赔付黎某5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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