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工伤认定的几点思考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回放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整理的案件情况: 2019年6月20日零时许,一具遗骸从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操场挖出。

案情回放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整理的案件情况:
2019年6月20日零时许,一具遗骸从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操场挖出。多方信息指出,这一遗骸极有可能是新晃一中16年前“失踪”的教职工邓世平,而且邓世平可能系新晃一中时任校长黄炳松的外甥——操场工程承包方负责人杜少平所害。
2019年6月23日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DNA鉴定结果确认,新晃一中操场挖出的遗骸为2003年失踪的新晃一中教职工邓世平。相关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9年11月26日,“操场埋尸案”(邓世平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杜少平及其同伙罗光忠被依法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13名成员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审理。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杜少平等8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杜少平、罗光忠等8名被告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核准对罗光忠的死缓判决,对杜少平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1月20日,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操场埋尸案”故意杀人罪犯杜少平依法执行死刑。
被害人工伤认定及待遇拨付

2020年1月7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邓世平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1月20日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2月4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晃人社工认字(2020)1号),认为邓世平受到的事故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新闻报道还显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已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
我们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该案的工伤认定及待遇拨付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法律适用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2003年1月发生事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2010年12月20日修订公布。2003年1月22日事故发生于《条例》颁布实施前。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为明晰这一问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2010年修订后,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内容未修改):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的含义予以明确,其中第九条规定:“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观点认为30日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一年是职工方(含工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该一年期限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结合上述规定,本案于2003年1月22日发生事故,如未在《条例》施行(2004年1月1日)之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应截止于2004年12月31日。
另外,相关政策规定了一年除斥期间的阻却事由: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其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收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除斥期间在《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虽然邓世平被害是发生在2003年1月22日,但直到2019年12月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定中确认邓世平在工作中受暴力伤害致死,家属才从判决之日起知道该事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2020年1月7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超过一年。因此,邓世平家属工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教师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修订前)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该文件发布时间是2005年12月29日,这是对事业单位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最早规定并且明确在此时间以前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应按原文件待遇执行。2014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行政法规这一更高层级的法律制度确认了《通知》的内容。
条例(修订后)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待遇计算依据

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金标准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第九部分“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中公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据此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元。
从邓世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的数额可以推算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19年数据计算。2003年1月22日发生的工伤以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按照2003年的数据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还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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