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并且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
案情简介: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分享服务,从而吸引大量的网络用户在伙拍小视频上浏览观看,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其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原文(节选)
二、关于“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显然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这些形式要件。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而被告认为该短视频不具有类电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方面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2.是否具备“创作性”。
(一)关于“独立完成”的认定
本案中,制作者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以“铭记劫难,致敬重生,以己之力,勇往直前”为主题,以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示范视频中的手势舞、伴音、明暗变化为基本元素,以网络下载图片为基础素材,结合软件技术制作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故判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与上述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
根据查明事实,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的示范视频和网络下载图片是原本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元素,“黑脸V”将上述元素结合制作出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该短视频与抖音平台其他参与同一话题的用户制作的短视频亦存在较大区别,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二)关于“创作性”的认定
关于创作性的标准,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与所处的社会环境、行业特点相联系,根据实际的社会环境、各种类型作品本身的特点进行发展和完善。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自2016年起,大批移动短视频应用密集问世,短视频内容创业者呈爆发式增长,短视频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的表达与沟通需求。在此背景下,界定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性标准,对确保短视频传播正常有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审判应持审慎积极的态度,妥善运用创作性裁量标准,以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在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本院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第二,“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性。该视频的制作者应党媒平台的倡议,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该短视频画面为一个蒙面黑脸帽衫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手势舞将近结束时呈现生机勃勃景象,光线从阴沉灰暗变为阳光明媚,地面从沟壑不平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黑脸帽衫男子的衣袖也变为红色,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第三,“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自强不息,勇于面对大灾大难,从来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们的致敬之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亦可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
综上,“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
……第三,“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并且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
第四,被控侵权短视频系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ID为451670)提供;
第五,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491民初1号
裁判规则: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作者:陈梅瑜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裁判规则: 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