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侄甥拿回被公告认定无主财产的伯父遗产
近日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公告异议引起来媒体的广泛关注,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栏目以及新民晚报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那么这一案件到底特殊在哪里以至于能够引起沪上各大媒体的兴趣呢?
事件的起因是由一份本无人能够继承的财产所引起的,90余岁的唐老伯生前一直居住在上海闵行区某个小区,唐老伯的妻子很久之前就已经去世了,唐老伯从此之后都是和儿子一起居住生活。
2020年3月这个家庭突然遭到了一个沉痛的打击。儿子小唐因为交通意外不幸离世,受到了重大打击的唐老伯在短短20天后就撒手人寰。
唐老伯离世后,由于唐老伯的妻子、儿子以及父母都去世,同时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以继承唐老伯财产的其他继承人也都先于唐老伯去世。
由于唐老伯的儿子也没有子嗣,所以按照《继承法》该部分财产也不存在代位继承人,换句话说唐老伯留下的一套房子和一些存款已经找不到合适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020年7月,莘庄镇政府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如果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话,法院就会判决认定老唐父子的遗产是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但是在2021年3月,在公告发出8个月后,唐老伯的13个还在世的侄甥就法院公告提出了异议申请书,他们认为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他们也能够代位继承唐老伯的财产。
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依法裁定终结公告,随后唐老伯的侄甥们另行起诉,要求继承唐老伯的财产。
2021年8月2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遗产继承案件,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选择用调解方式结案,结果就是唐老伯的四个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份额是各四分之一,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只能继承自己父母的相应份额
二、 无人认领财产的一般处理方法
在上文中大家可能很难理解何为无人认领的财产,以及对于可能成为无人认领财产的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会如何处理。
首先对于无人认领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作了详细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由此可见,在继承的法律关系中,所谓的无人认领财产指的就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遗产除了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情况,应归国家所有,并明确该部分财产应该用于公益事业。
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死者为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其遗留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就是收归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但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即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这项要求是继承法没有的,在继承编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无人继承遗产由国家无偿取得,为了充分发挥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故明确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比如,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那么对于有可能无人认领的财产,当地行政部门一般会如何处理呢?如何对其进行认定并最后纳入国有呢?上文所见的当地政府部门对该财产向法院申请认定无主财产,随后由法院发出公告。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特殊程序中第五节规定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要求。其中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又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由上述条文可见,本案中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是依法有据的这也是政府部门处理可能无人认领财物的一般方法。
三、 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
本案之所以会引起媒体广大关注,是因为本案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的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
在已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虽然规定了代位继承的继承方式,但是权利主体只限定在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这一规定,本案提出异议的侄甥们就无法代位继承唐老伯的财产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该项规定作了扩充,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显而易见,对于代位继承的权利主体民法典扩充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本案唐老伯还在世的侄甥们,这也是他们提出公告异议的主要依据。
四、 如何拿回被认定为无人财产的可继承财产
那么对于已被法院发布公告的财产,我们如果有可能成为财产继承人的话,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如果在得知该事实时,已经过了公告一年的时间,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规定,只要提出请求的时间还符合诉讼时效,法院可以据实作出判决并撤销原判决。
那么如果该财产还在公告期,我们该怎么办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案可见法院就是依据这一规定对唐老伯的侄甥的异议作出处理。
上海一孤寡高龄老人过世,百万房产只能收归国有?公告发出8个月后,这群人出现了……《民法典》对继承作了什么重大变化?
作者:李道鑫来源:FO埃孚欧视野

一、 侄甥拿回被公告认定无主财产的伯父遗产 近日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公告异议引起来媒体的广泛关注,上海电视台的案件聚焦栏目以及新民晚报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那么这一案件到底特殊在哪里以至于能够引起沪上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