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主要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民事权利,可以说,这些权利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发展权。正因为如此,民法也被人称为小宪法。搞好民事审判工作,对法治建设、社会发展都有重大影响。“法有尽,情无穷”,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贴切形容。正因为民事案件的纷繁复杂,加上司法理念、证据规则、价值判断、生活经验、法官个人司法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难度大、要求高等特点。但是,要高质高效地审结民事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并不是无章可循的。按照院党组的安排,今天我来和大家谈谈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 司法理念
理念指引行动。司法理念直接影响我们的庭审指导思想,影响我们的司法行为。我感觉,要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满足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许,实现“公平”和“效率”两大司法主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理念在我国的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解放初期的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人民司法理念,其基本观点就是群众观点,主要特征是:与群众联系,保障社会秩序,为人民服务,具体表现为:人民司法为政治、为生产、为工作、为生产服务,必须支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种理念指导下产生的典型人民司法模式。
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在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发育起来的西方发达国家司法理念与制度开始冲击中国司法改革。简单地说,西方司法理念对我国司法改革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对抗,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强调实效性与效率,强调纯粹的程序正义,强调判决结案,淡化诉讼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淡化调解。这种影响既体现在一些制度设计中,也体现在科班毕业的一些年轻法官身上。一些人因此认为,法官应当做一个消极的裁判员,而不应当像包青天那样包揽一切诉讼事务。
必须指出,从理想的角度来说,要达成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一远大目标,西方司法理念确实有可借鉴之处。但是,要以此来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来达成具体司法目标,来完成阶段性司法任务,事实已经证明,那是不现实,不够用的。为什么?因为它水土不服,不符合中国国情,脱离中国实际,和老百姓的期待脱节。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到法院来主张权利,根本原因是,在他们看来,法院是能够维护他们实体权利的场所,他们对实体正义的渴望高于对程序正义的崇拜。单纯强调程序公正,诉讼成败全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高低,那么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呢?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实体公正性目标更重要,为老百姓确确实实解决纠纷更重要。电影《真水无香》里面有这样一个案子,几个东北的老工人为了改善生活凑钱办厂,他们在北京买了个锅炉,锅炉在东北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转,老工人们就改装了这个锅炉,锅炉还是无法运转。这时候老工人才想起来法院起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锅炉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买方不能私自改装锅炉,原告不能证明是锅炉出现了问题他们才自己改装的,法官只能无奈地判决原告败诉,并告诉原告可以上诉。老工人对判决结果很失望,走出法院后就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了。类似的“合法不合理”甚至“合法不合情”的判决,近几年出了不少。有句话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只能做到合法,而不能同时做到合情合理,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不能让老百姓满意的。一段时间以来,涉诉信访案件越来越多,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否认,消极居中裁判思想是其中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民事法官绝不仅仅是居中裁判者,我们民事审判工作的目标和基本任务也绝不仅仅是结案,结案只是一个低层次的目标和完成任务方式,根本目标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是化解社会矛盾。这个要求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完全做到是有很大难度,但我们可以做到,也必须做到的,是以这个目标来决定、进行我们的审判活动,尽量接近这个目标。
要接近、达到这个目标,还是要靠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内涵和“老民事精神”。老民事精神,是指在长期民事审判工作中,从众多老民事工作者身上和众多案件审判中归纳总结出来的,以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化解纠纷、心系百姓、为民解忧为实质内容的一种传统民事司法理念。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它是老民事工作者思想品质和办案理念的综合体,尤其是就审、调解、座谈、看现场、代执行等办案理念,是老民事独有的。二、它是众多老民事工作者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逐渐形成、共有的,在审判实践中升华的工作指导思想。三、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它的表现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四、它集中反映的是一种诉讼程序的做法,不反映实体问题。五、其核心内容是司法为民。
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内涵和“老民事精神”。老民事精神,具体到我们现在的审判工作来说,就是头脑中多强化一些老民事意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提示、多指导,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要推行 “农忙时不传、年龄大的不传、身体残疾有病的不传、交通不便的不传、生活困难的不传”。在面对法律知识有限,诉讼能力不高,缺乏诉讼风险意识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时,给予他们适当的诉讼指引和释明,让有理的当事人能够打赢官司。要提高深入实际、调查座谈、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大庭审前后行使释明权的力度,加大就审的力度,加大调解的力度,适度的、适当的依职权调查取证,注意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弘扬老民事精神,不是照搬老做法。要因案制宜、因地制宜,随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能脱离工作实际。要根据案件的特点有选择地适用,而不能为弘扬而弘扬。要注意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避免感情用事。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结合案件类型,有选择地多适用就审、调解、调查、代执行等工作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从多角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以实际行动践行老民事精神。
二、 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阶段,法官首先要审查案件的程序问题;本院是否有管辖权?主体是否适格、齐备?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是否需要调查取证?是否需要鉴定、评估、作价?是否可能发生突发情况?是否需要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限?审查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官在庭审开始之前,还要注意检查程序规范问题:当事人是否都已通知、送达传票?案情复杂或者已超出简易程序审限的,是否已经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提出答辩期、举证期要求的,是否已经答复?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的,是否已经送达并给予答辩和举证期?要做足准备工作,熟悉案情,理清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还应当针对庭审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预案,统筹安排。
基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加之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不准确,起诉时可能会出现遗漏当事人问题。如果法官不加以阅卷审查,开庭阶段再追加当事人或完全忽视,不仅会降低案件效率,甚至会因遗漏当事人而发回重审或提起再审。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案件主要是共同诉讼和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对来说,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律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如何追加则需要具体分析。一旦审查中发现可能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就尽量追加,避免遗漏当事人,即使追加后的审查中发现其不是第三人,还可以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三、 庭审驾驭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直接影响到庭审效果、案件质量甚至息诉服判率。驾驭好庭审,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一)规范的司法行为。首先法官要有一个威严的形象,应当穿法袍、制式衣裤和皮鞋,也要要求书记员规范着装,正襟危坐,注意控制自己的动作节奏,要从容,当然更要带头遵守法庭规则,不能随意离开法庭、打手机、衣着不整。如果法官不能做到庄严肃穆、郑重其事,当事人对法庭,对庭审自然而然就会产生轻慢的思想,要他服从法庭指挥难度当然是大大增加了。
其次要规范庭审。包括使用法言法语,发言冷静、理性、中立;准确流畅宣布开庭、适用的审判程序、案由、审判组织人员、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推进审理环节。
第三要做到对所有当事人的充分尊重。有的法官在法台上盛气凌人,出言刻薄,对当事人不能做到起码的尊重。当事人自然也不会去由衷尊重他。这还怎么能够驾驭庭审呢?
(二)有效组织庭审
要确保整个庭审活动在法官的主导下脉络清晰、层次分明、有序进行、干脆利落。脉络清晰,是指在当事人信马由缰、自说自话甚至前言不搭后语时,法官要及时干预,以提问的方式进行引导,或者帮助其归纳主张。层次分明,是指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各个审理环节的开始和结束,都有专门宣示,使当事人明了庭审进展。有序进行,是指注意全程主导、掌控法庭秩序,确保各方当事人在经法庭允许后轮流理性发言。干脆利落,是指既要保证耐心倾听案情,又要避免重复听或听无关紧要的内容浪费时间,既要避免过多发言,又要把握时机询问、查明关键事实。
要注意遵循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陈述和辩论,也要适度引导当事人有效地、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三)果断处理突发事件
对于庭审中的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区分不同情形果断处理:
1、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要把握好申请回避的程序和回避的理由,从容应对和答复当事人,既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审理,也不能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予理睬,在其申请回避时,就要考虑如果驳回回避申请,怎么处理好申请回避当事人的工作,重新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回避申请后,应当先停止审理工作,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让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将其记入笔录,让当事人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明显无正当理由或没有依据的,要求当事人再慎重考虑,并询问其是否还坚持申请,如其坚持,应当停止审判,退出法庭,向院长请示。对不准许回避的,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可在三日内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审判工作。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判。法官要询问并审查其申请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及驳回理由。理由成立的,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违反法庭规则。对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形,法官应当认真对待,掌握好尺度,不能不处理,也不能过度处理,激化矛盾。对未经允许录音、录像、走动等轻微违反情况,应当予以提示和制止,或口头警告、批评训诫。对一般性违反规则的情况,如打断程序发言提问,经劝阻后仍然发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喧哗吵闹干扰庭审,应当及时中断审判,加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罚款、拘留。对严重违反的情况,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在向院长汇报并得到批准后,予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临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应区别对待,仔细审查,合理的予以支持,不合理的予以驳回。重点审查:是否可以与本案合并审理;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是否明确、有可裁判性;是否有应当收取诉讼费的财产内容。决定合并审理的,要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要求答辩期及举证期,若其要求的,应予准许。
5、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证据。对于提出延期举证,法官经审查查明并非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应当准许,并指定举证期限。对于限期举证并在庭前交换了证据的,当事人当庭又要求提交新证据,法官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新证据的范围,是则允许其在庭审中出示。
6、未到庭与退庭的处理。在当事人未准时到庭时,应当尽快电话联系,询问原因,如果其没有合理理由,可宣布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如果能够提出合理理由或联系不上的,可宣布待查明后再定。对于没有依法送达传票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
四、 诉什么
所谓“不诉不理”,我们只能就当事人诉讼请求来审理,审理案件的首要任务就是搞清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搞清楚原告起诉想达到的目的。民事权利体系复杂、种类繁多,同一权利保护角度也可能多种多样,当事人自身素质更是参差不齐。不首先查清、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查明当事人到底想保护什么权利,明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必然导致我们的审判工作盲目进行,裁判自然面临错误风险。既难以实现公平,更难以实现效率。所以,在法庭调查阶段,甚至在庭前送达阶段,我们就应当先澄清并确定当事人到底需要或者要求保护什么权利,做到有的放矢。来法院起诉的人是形形色色的,有的确实是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有的就是来折腾对方当事人的,还有的是为了和对方斗争到底,有的甚至是因为感情冲动,比如为了引起对方重视,为了试探对方对自己的感情,这样的原告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还不在少数。有这么一个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父母双方到庭之后,女的就主张说男的老和一些女同事有不正当交往,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男的听了就急赤白脸地说女的是无端猜疑。实际两个人离婚不离家,还在一起居住。男方女同事来家拜访两次,女的就有了危机感,所以就到法院来起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就是想借助诉讼来试探男方的心意。这种案件,咱们法官了解其真实起诉动机的话,两三句话也就调解了。但要是没看出来,再加上没经验,就可能适得其反,不仅无法调解,必须走完全部程序,判决结案,还可能加大二人误会。
查明诉什么,有几层含义。
一是要弄清楚诉讼请求的意思。一方面从语言表达上理解原告诉讼请求的含义,另一方面确定原告诉讼目的,确定其真正寻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主反悔,买方来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卖方义务不会是一条两条,法官就必须要求原告明确他到底希望卖主具体履行哪一条。又如,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庭审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又说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法官要及时释明,要求其确定好诉讼请求。
二是帮助原告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不清,法律关系定位不准的,在请求权竞合时所提请求含混不清的,法官要主动在释明的基础上帮助其理清法律关系和请求内容。诉讼请求明显荒谬或不当的,如名誉权纠纷或者侵权案件,原告却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剔除、更正或补充诉讼请求。
三是帮助原告充分表明涉及法律关系性质、状态、背景的诉讼主张。如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和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等合同类案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相对方往往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此时,法官必须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表态是否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予以解除,直接影响后续审判内容。
四是搞清楚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权利请求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判断权利请求是否合法并启动下一步程序的关键。例如,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请求权的基础,就是《婚姻法》有关配偶权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对人身权规定的具体条文。一般来说,原告可能会在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中直接声明权利基础规范。如果原告没有明确声明的,我们要应按他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原告共同确定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理。
五、 辩什么
第二个任务当然就是查明“辩什么”。同样是要弄清楚:答辩主张或理由是否明确;有无支撑答辩意见的事实主张;抗辩意见的法律依据。被告答辩含糊不清的,应当予以释明,引导被告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事实等重要主张作出针对性答辩,要求被告说明作为其答辩主张基础的法律规范,令被告对有关权利规范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进行证明。还要注意区分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单纯的行使抗辩权,还是包含有提起反诉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仅否认对方的请求,那就属于抗辩权的范畴。而反诉在法律上设定了要件要求,被告必须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仅仅否认对方的请求。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法院应该合并审理。只要当事人在答辩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院就应该对其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理,而不应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反诉,当然也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被告答辩说原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自己损失的维修费远远超出原告主张的标的并要求抵销。这就属于当事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对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被告提出的抗辩权基础,法官要进行法理分析,做到心里有数,才有可能公正判案,准确适用法律。如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当然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九十二条,具体分析,包括这么几个构成要件,一是“没有合法根据”,二是“取得不当利益”,三是“造成他人损失的”,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几个要件,才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六、 查明诉讼主张,整理事实争议焦点
原被告诉辩意见确定后,法官应当查明双方是否就基础规范的每个要件都主张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或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矛盾。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虽然提出但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法官就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其补充事实和理由,或者就矛盾之处予以解释明确。还以不当得利为例,如果当事人仅主张了“没有合法根据”、“造成原告损失”等事实和理由,却没有提及对方是否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就有必要要求原告补充陈述有无相关事实。
有事实争议焦点,说明部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整理争议焦点,有助于充分查明争议事实,防止遗漏重要事实。法官应根据诉辩主张及其权利基础规范,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要以要件事实为核心,将争议焦点归纳到要件事实层面并对应到每一个起诉要点和答辩要点。
浅谈民事案件审判若干问题(上)
作者:韩炜来源:海坛特哥

民事审判主要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民事权利,可以说,这些权利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发展权。正因为如此,民法也被人称为小宪法。搞好民事审判工作,对法治建设、社会发展都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