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真“苦果”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古人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尤为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古人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尤为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各样的文化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意识形态,这就导致部分夫妻的婚姻观念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更有甚者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政策或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现今社会中通过“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假离婚”的概念与特点
何为“假离婚”?即夫妻双方本身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是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通谋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通过诉讼方式达到离婚目的,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达到通谋的目的后再复婚。
“假离婚”行为有以下特征:1.夫妻双方对于“假离婚”的行为存在通谋;2.夫妻双方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办理的离婚登记;3.夫妻双方就办理离婚登记具有目的性;4.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具有暂时性;5.“假离婚”一般以协议离婚或虚假诉讼为表现形式。
二、“假离婚”对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体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协议离婚仅会作形式审查,对于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并不会作实质审查。这就导致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存在一方受对方或者第三方欺诈、胁迫的时候,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便解除。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对于“假离婚”同样认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可见,在我国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还是司法实践中,均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无论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离婚意思表示,不管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还是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在法律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便已解除。
三、“假离婚”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效果
因“假离婚”一般为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通谋行为,所以“假离婚”的表现形式一般以协议离婚为主。在“假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会就夫妻共同财产签订分割协议。就该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属于双方通谋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就“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不是离婚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约定。然而实践中证明财产分割约定为夫妻双方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举证难度较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该观点最终被采纳的比例较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非“假离婚”夫妻其中一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被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并且受到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在发现该情况一年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否则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由于实践中“假离婚”夫妻通常因为有利于双方的目的而产生“假离婚”行为,故多数“假离婚”夫妻不会存在取证意识,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最终,司法机关多数会以“假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而言之,从法律认定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夫妻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婚姻关系即解除,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协商“假离婚”后一方拒绝复婚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便另一方主张为“假离婚”也于事无补,最终人财两空。这也提示我们切莫游离在法律红线的边缘,以不法手段,达到获取不当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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