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施行、大力推进,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在不断地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争议数量、类型等也在逐渐地增加。
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简单、明了地向大家详细说明什么是集体合同;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对集体合同了解些什么;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回事;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等内容。
1、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对集体合同我们要了解、注意哪些?
1.集体合同有哪些?
(1)综合性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集体合同。
(2)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签订的集体合同。
(3)行业性集体合同,是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全部或某项订立的集体合同。
(4)区域性集体合同,是在县级以下区域内,该区域内的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全部或某项订立的集体合同。
2.采取什么方式签订集体合同、确定相关事宜?
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3.谁有权利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代表。
4.什么是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5.集体协商代表是如何产生的?
(1)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注: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该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注: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
6.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是多少?
(1)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注:委托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代表人数应对等,一般每方3-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注:委托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7.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1)综合性集体合同
a劳动报酬;
b工作时间;
c休息休假;
d劳动安全卫生;
e保险福利;
f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g职业技能培训;
h劳动合同管理;
i奖惩;
j裁员;
k集体合同期限;
l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m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n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o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2)专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内容中的某项内容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3)行业性集体合同
可以是综合性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也可以是专项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
(4)区域性集体合同
可以是综合性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也可以是专项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
8.集体协商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1)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程序如下:
a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b作准备工作。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集体协商议题;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c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此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草案。
d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
b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c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d集体合同草案要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9.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1)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一方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企业方协商代表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要不要公布?谁来公布?向谁公布?
(1)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4、集体合同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1)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5、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不是一回事?
区别
(1)签订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一个用人单位与单一劳动者签订;而集体合同,如上述,是由集体协商代表签订。
(2)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对他人的约束力;而集体合同,则对集体协商代表所代表的一个用人单位及其所有员工或者当地同行业或同区域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据此规定,当劳动合同内容中某些标准低于集体合同内容中相应标准时,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
(3)所载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集体合同,如上述,则可以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内容中的某一项。
(4)签订程序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就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即可,对该协商的形式、程序等也没有强制性要求;而集体合同,则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即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并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
(5)生效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即生效;而集体合同,文本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其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即行生效。
(6)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关于劳动合同,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先不提及双方和解、调解组织调解等事宜,因为不是必经程序);而关于集体合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先不提及双方和解、调解组织调解事宜等事宜,因为不是必经程序)。
(7)争议解决途径的申请主体不同。关于劳动合同,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提出申请;而关于集体合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工会是申请主体,但对于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而言,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作为申请主体。
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此规定,可见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并协商不成时,集体合同中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有补充作用。
6、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
如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
那么在集体合同当中,效力又如何呢?2004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95号)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所辖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约束力。企业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经过总结、对比,在当地几种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均存在的情况下,从效力上而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知多少(一)
作者:赵英春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施行、大力推进,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在不断地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争议数量、类型等也在逐渐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