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的“爱”与“愁”:真实图谱展现法律问题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2020 年的春天注定会成为令人难以忘怀的印记。 在这个时代下的我们,共同经历着一场生与死的考验,国难与家安成为我们对生命反思的受洗池。

2020 年的春天注定会成为令人难以忘怀的印记。
在这个时代下的我们,共同经历着一场生与死的考验,国难与家安成为我们对生命反思的受洗池。作为专业的家事律所,从疫情发生的第一天开始,我们就在思考能为这个时代、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留下些什么。
而特殊的时刻下,除了对生命的反思,似乎其他话题都变得太轻。于是,思量再三,我们选题“继承”——这一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法律主题。
秉承着对专业的坚守,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2020 年的 2 月至今齐家律所的律师们用了 2000 多个小时,付出了全部热忱和陪伴家人的时光,与您来一次关于生死背后的法律思考与对话。
与齐家离婚大数据报告秉承的理念一致,本次大数据报告一共包括六个系列,以下是系列一概览篇,首先帮助您构建继承案件的全局认识。
作为中国最大的移民城市,深圳的土著文化与移民文化相融交织,经济高速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等,这一切都是深圳这座城市的重要特点。当“创一代”们陆续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之时,深圳地区继承类案件又是呈现怎样的“万生众相”呢?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为了弄清这一系列问题,我们统计了 Alpha 数据库 2017-2019 年三年期间深圳地区法院共计 282 份继承类纠纷裁判文书,我们一起来看深圳地区法院究竟是怎么“断家务事”的。

《深圳继承案件大数据报告》即将推出
检索式:
数据来源:Alpha 数据库
案件采集年份:2017-2019 年
检索时间:2020 年 2 月 10 日
管辖法院:深圳市辖区两级法院
案件数量:282 份裁判文书,其中裁定书 110 份,判决书 171 份,调解书 1 份。
“哀愁”从何而来?
“得不到的蠢蠢欲动,被偏爱的都有恃无恐”,继承案件的核心之一是——遗产这块“蛋糕”如何分。
那么分“蛋糕”的 “哀愁”又是从何而来,究竟是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存在问题所引发,还是分“蛋糕”时所产生的争议,亦或者是被继承人生前留给后人们的是“负资产”而导致呢?

带着以上疑问,作者对全部样本进行了案由统计,纠纷主要集中于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
这与继承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和社会现实状况相符合,也说明深圳民众存在一定的订立遗嘱法律意识。
但与此同时,遗嘱继承案件的高发也说明了当下民众所订立的遗嘱还存在较多问题,一般而言,遗嘱能否保障遗产最终按被继承人意愿继承,势必牵涉到遗嘱的表达、设立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继承发生后能否完成继承公证等,而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争议诉至法院。
因此,遗嘱作为专业法律文件,法律上的“深坑”不少,一不留神容易引发 “家庭纠纷”,遗嘱的起草和执行由专业律师把关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家和万事兴?
即使双方已经诉至法院,但有没有不伤和气的方法来解决继承纠纷?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对判决书和调解书数据占比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继承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占 0.58%。这其中原因可能有两点:
第一,调解结案案件的上网率相对较低;
第二,通常继承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较多、财产利益大,因此调解难度更高。
从保护隐私的角度来看,以调解方式解决继承纠纷的确比诉讼更加适合。从维护家庭关系来看,调解书的确更加温情,为各方当事人之间保留了最后一份体面。
与此同时,调解书作为正式的法律生效文件,与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所以在调解程序中哪些可以妥协让步,哪些必须坚持,这是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总之,调解是项专业极强的法律工作,考验律师的执业智慧和谈判能力。
“驳回起诉”导致“继承无门”怎么破?
法院为什么不审理我的案子?法院驳回起诉后我要怎么办?在实践中,究竟哪些情况会被法院认定驳回起诉呢?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究竟哪些原因将导致被驳回起诉。

根据我们的统计发现,驳回起诉的样本为 9 ,占比 3.19%。其中驳回起诉的原因包括:无法确定全部继承人范围、被告不适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诉求错误被驳回起诉以及重复起诉。
首先,我们在研读裁判文书中发现,不同法院对于无法确定全部继承人范围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部分法院会在原告未查明全部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依职权查明,在依职权仍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驳回起诉;
也有部分法院将继承人范围查明认定为原告的责任,如起诉时未能列明则直接驳回起诉。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村委会掌握的本村人口流动信息有限,街道办、派出所在涉及再婚、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关系转移的复杂情况时,无法作出准确的“证明”确定全部继承人范围的情况真实和实际存在,从而导致在起诉时出现难以查明全部继承人范围而进退两难的局面。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 条规定,未列明或查明全部继承人范围并非驳回起诉的理由,法院可通过保留相应的遗产来实现对其他无法通知到的继承人权利的保护。
因此,对于部分法院的实际做法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之处,我们也会进一步研究并密切留意深圳法院的最新审判动态。
第二, 在统计中,作者发现了这样一类特殊的继承难群体——“独生子女”。
很难想象在法定继承中,因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子女,而导致自己的“独生子女”出现无兄弟姐妹等其他继承人。此时,一旦被继承人去世、遗产进入法定继承时,将存在特殊的继承难题。
部分案例中,当事人无奈选择了列配偶作为被告来“构诉”。当然,法院经查明该被告既无法定继承主体资格,又不存在其他可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时,最终只得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而驳回“独生子”的起诉。
在此,作者建议独生子女家庭要提前立好遗嘱以防止日后继承难。
第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继承人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于这一诉求已经超出了法院受理范围,因此被驳回起诉。
实质上,房屋过户登记属于房屋管理行政部门的义务,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解决问题的正确操作应是提起继承之诉确认遗产分割,然后再根据判决书,请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四,当事人错把死亡赔偿金的给付列为遗产。
继承必须是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产生的。这看似简单的道理,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被忽视,最终产生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遗憾。
第五,已经分割的遗产再次要求进行分割,此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法院驳回起诉。
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当事人给法院的是什么“钥匙”,已经决定了能否打开继承案件的这把“锁”。
而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找对“钥匙”是一项专业门槛较高的工作,这需要专业继承律师的事前整体性方案设计,才能量身打造匹配对应继承案件的“锁”。如果给错了“钥匙”,最终结果只能吃“闭门羹”。
起诉是启动继承案件的第一步,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以免在启动案件之时就注定了是错误的开始。
继承案件,要请律师吗?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继承案件归根结底还是“家事”,家事不便外人参与,因此要不要聘请律师呢?就这个问题,只有回归数据分析才能更加客观和理性。

我们将该组数据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各方当事人均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第二种类型,部分当事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部分没有聘请;
第三种类型,各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由于第一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均属于全无或全有情形,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因此,接下来着重带大家来分析第二种类型。
在第二种类型中,部分当事人委托律师、其他方当事人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样本为 81 份,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样本为 63 份,占比 77.78%,胜诉率高于未委托律师方 3 倍。
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在打官司时都会想到委托律师,接近九成的继承类案件样本里都出现了律师的身影。
然而,更细一步来看,在作者律所办理的大量继承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到了一审开庭前后,甚至二审阶段时才委托律师,一方面错误低估了诉讼难度和专业度,另一方面过于高估了人性对财产的考验耐受度。
从有无的角度来看,聘请律师比不聘请律师更优,上述 3:1 的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但从战术优劣的角度,在诉讼发起之前聘请律师作为“军师”,更优于诉讼发起之后律师作为“救兵”,这才是聘请律师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所在。
“半路夫妻”的继承愁苦
人们常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半路夫妻的“家经”难念的可能就不只一本了。随着离婚率的逐年飙升,重组家庭也日益增多。
在再婚重组家庭或有养子女家庭中,不同血缘亲属之间情感粘性、亲密度通常会比普通家庭略低一些。
那么一旦维系不同血缘的核心成员不幸离世时,如何继承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这很可能会引发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展开一场“争夺战”。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战争”的发生,是否有更加体面的方式处理呢?

在全部样本中,被继承人已婚的样本共有 179 份,其中涉及再婚的为 32 份(占比17.88%)。由此可看出,重组家庭的继承已经成为继承纠纷中的高发区,成员间更易引发更为激烈和冲突的遗产争夺现象。
对于亲属关系更为复杂的家庭而言,未雨绸缪通常是更优的解决方案。
当然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立遗嘱多少有点儿让人感觉不吉利,但必须说明的是立遗嘱可以对个人名下财产作出合理安排,保证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传承,同时还能有效避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
因此,在律师的指导之下,才能帮助各方和平理性地完成遗产执行,既能保留大家各自的一份体面,又能妥善处理家庭各方成员的财产及生活安排。
谁是“案件大户之家”?
究竟深圳哪个法院的继承类案件最多?谁又是审理继承类案件的“大户”?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两个问题最终指向的都是管辖。
众所周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据此,决定当地法院案件受理量的主要因素可能涉及两点,即“老年人多”或“财产多”。带着这样的思考,我们开始了数据统计工作。

如图所示,从法院受理数量上来看,宝安区排名第一,龙岗区次之,罗湖区第三位,之后依次为南山区、福田区、盐田区、龙华区、坪山区。
首先,宝安区、龙岗区、罗湖区作为深圳原住民主要聚集地及深圳早期移民较为集中居住的区域,随着城市更新以及人口老龄化,也成为了继承类纠纷案件的集中区域。
其次,福田区和南山区,是深圳近二十年着力发展的新兴区域,以创新产业和新移民为主,是深圳地区积累和产生财富的集中区域。
而这两个区域的居民人群特征是年龄层相对年轻化,法律意识较高,故比照宝安、龙岗、罗湖三区来说,继承类纠纷相对略少一些。
再次,盐田区和坪山区人口基数小,经济发展步伐略缓于其他各区,因此继承类案件数量自然会比其他区少。
最后,龙华区和坪山区两区法院的数据较少,这可能与两区的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适应,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
我们认为可能是这两家法院原本是分别隶属于宝安区法院和龙岗区法院的派出法庭,于 2018 年 4 月才开始作为基层法院全面受理案件,因此其中部分数据已在宝安区和龙岗区法院的数据中体现。
结语
因立场不同导致多方利益冲突,这是人之常情,而涉及到家族内部冲突和矛盾时也不例外,遇上家庭情况复杂、成员众多等情形时,更是容易引发“争夺大战”。
而这场“战争”与普通的矛盾冲突不同的是,它发生在最亲密的亲人之间,需要顾及和考虑的因素更多,人情、法理、社会风俗、传统习惯等等,这也是人们常说“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核心原因。
本篇数据报告中呈现的是当今社会形态发展变化下每一个家庭细胞个体中的小缩影。
在此郑重提醒,莫让亲情成两难,更莫让曾经亲密无间的亲人们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专业继承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和注意这一问题。
特别声明:本数据报告中的数据比例、判决结果仅以深圳地区法院 2017-2019 年已公开的 282 份裁判文书为基础,囿于采集的样本数量、类型所限,不排除存在与法院实际裁判数据情况有误差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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