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视私募基金设计与募集阶段管理人的注意要点及风险防范

来源: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影视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故而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产品设计阶段应从八大投资影视行业要点对拟投资的影视项目进行筛选,将投资风险披露给私募基金投资者。

摘要:影视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故而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产品设计阶段应从八大投资影视行业要点对拟投资的影视项目进行筛选,将投资风险披露给私募基金投资者。在募集阶段,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特别注意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关键词:影视私募基金,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阶段,投资影视行业要点
影视私募基金具有投资标的直观、易于宣传等特殊性,并且基金本身收益可观,期限短于一般的股权投资产品,退出方式较为灵活,长期活跃在私募基金领域里。但其同时也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性,在投资之初就需要以独到视角进行设计建构。本文将从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从募集阶段浅析投资影视行业要点、法定职责与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计私募基金产品时的注意要点
因上述影视私募基金的特殊性,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计影视私募基金产品筛选投资项目时要注意以下八大要点:
1.对其他投资方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首先,影视文化项目通常存在投资发起方,即一般为该项目的主要投资方,也可能同时存在其他参投方。在选择主要投资方上,应从影视项目运作经验、影视项目把控能力、资金实力等维度进行考察,如是否有较为丰富的影视项目运作经验、项目进度把控能力较强以及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
另外项目参投方的经济实力是否雄厚、商业信誉程度也是需要重点了解清楚的,如上述情况都较为良好,则能相对保障该项目的资金链不会断裂,使得该影视产品能顺利最终面市。
2.从项目发行团队情况考察项目
需考察项目发行团队往年其他项目的宣传发行运作情况、历史业绩,并从中可进行盈利空间的估算,以及为后期退出阶段回收资金情况做出预判。从发行渠道角度考察,需了解项目发行团队在何种媒介上进行发行,如院线发行、新媒体平台上发布,以及作品是否为该媒介专属;发行的范围有多大,是否牵涉海外发行。如果发行渠道广、宣传发行经验丰富势必提高项目的收益率。
3.关注项目的未来大众反响和市场热度
第一,应清楚了解影视项目的版权是否有侵权隐患。侵权可导致项目后续有不可控的舆论公关危机与投资危机,甚至遭遇禁播的风险。
第二,影视项目题材是否有行政监管风险系审查要点。如果题材敏感且有行政监管风险,可能导致影视作品被禁播,需谨慎投资。
第三,筛查影视题材的受众群体定位及市场关注度。过于冷僻的题材,可能受众群体较为小众,甚至会导致缺乏关注。但过于热门的题材,也可能拍得平庸,反响平平。另外,影视题材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受众群体,故而影视题材的选择应当基于对受众群体的定位,可询问制片方对于该影视作品受众群体的定位,以及是否围绕该定位对影视作品进行有效包装,提升影视作品的受欢迎度。
第四,调查影视作品是否有知名IP加持。若被改编作品本身已有名气,具备读者粉丝基础,则改编后的影视作品就可能有原先读者粉丝作为天然的基础受众。
4.了解影视作品的主创阵容
编剧、导演、男女主演明星的阵容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影视作品是否能够吸引大量受众、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是否会造成投资风险。
首先,编剧在台词、剧情设计上对敏感言论是否有一定的把控力是需要考察的重要方面,可能直接关系到是否会引发舆论危机导致作品被禁播。另一方面,为避免上述问题,还可了解制片方对台本是否设置敏感言论筛查的机制。
其次,导演如果经验丰富、水准高且有成名影视作品傍身,则其执导的作品一般而言会天然受到关注。反之,如果是籍籍无名的导演,则需参看他的过往作品来对其水准进行评估。
评估导演水准可粗略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评估导演的选角能力。导演在拍摄过程中往往具有一定挑选演员的权限,应评估导演是否能将把控成本和最大化提升作品质量双指标平衡得很好。当红演员相对于新人演员来说,名气较大,能形成晕轮效应,让作品吸引较多观众。但一方面片酬高昂,可能使得投资成本超过预算;另一方面让当红演员饰演不符合自身气质和演技的角色可能导致反响普通。而新人演员相对于当红演员来说,片酬低,且可塑性强,新人演员可能比当红演员能更恰当地诠释剧中的角色,存在爆红的可能。但新人演员可能因缺乏名气而无法为作品带来关注、提升知名度。
第二,评估导演的艺术表现力是否受到大众审美的认可。研究导演过往的作品中为展现题材中心思想而采取的运镜手法、场景设计、人物服装道具妆容选择、细节设计等等艺术表现手法是否受到大众审美的认可。
最后,男女主演本身德艺双馨,就有一批流量粉丝的加持。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主演塌房导致的影视作品无法面世等情形屡见不鲜。从控制投资风险的角度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了解制片方是否具备劣迹艺人审查机制、是否有危机处理的经验或方案,以及制片方对艺人明星因违背法律道德殃及影视作品的情况是否有清晰的法律风险管控。
5.从项目制片情况考虑拟投资项目
制片情况是影响拟投资影视项目能否成功的基础保障,如制片人、监制人是否擅长管控项目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摄影后期团队专业水平是否达标等。
另外,需特别了解影视作品的体量和制作周期的信息。影视作品的体量指的是作品的集数、时长,通常影视作品的体量是由受众群体范围而定,但后期也可能因为行政审查的要求进行删减而减少体量。制作周期包括开机日期、拍摄制作周期、后期制作周期、制作完成后公映、首播周期等,一般而言制作周期越长,则投入的成本越高,制作周期计划是用于估算影视项目投入成本的重要参考。
6.关注影视项目收益的具体信息
通常影视项目有以下六种收益:第一,票房收益,此为电影作品的最大收益来源。一般来讲,电影票房分账包括影视宣传发布费用、电影专项基金、院线分账、税收分账、投资分账等。上述分账的比例情况直接影响到私募基金的收益。第二,网络版权收益,常见的有爱奇艺、腾讯、优酷等网络平台,大多是以点击率进行收费,扣除网络平台的收取比例后剩余部分为投资收益。第三,电视版权收益,电视台一般会对版权进行一次性买断。第四,海外版权收益,通常而言如果影视作品在国内票房反响不错,随之会将该影视作品推送到海外上映。第五,广告植入收益,如果在影视作品中植入一些软广告,会产生广告收益,可以提前了解是否有商家进行广告植入。第六,影视作品周边收益,影视作品如果有不错的反响,则会收获一定的粉丝数量,进而带动影视作品周边产品的销量,此部分也是投资收益的来源。
其次,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也是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重点关注的。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1],此项规定实际上是阻断了私募基金利用基金投资款对外借贷。如果私募基金签订了固定收益的影视投资合同,则涉诉时可能因此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定无效。
最后,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关注投资资金回笼的周期,即上述各类收益分红时间点,以做好资金回收时间节点的规划,及时进行书面留痕催款。如后续管理和退出阶段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资金回笼情况或者未及时催收款项属于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可能会被投资者根据实际损失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投资资金监管情况
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考察影视项目中对于投资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把控、是否有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查机制、是否存在滥用投资资金的风险问题,此为后期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必需信息。若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初始的《风险揭示书》或是信息披露中及时将相关投资资金监管信息提示给投资者,同样将视作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8.关注其他可能影响影视项目的因素
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计影视私募基金产品时,需实时关注影视相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否出台对影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关注该影视项目动态、行业动态情况,分析是否会影响到拟投资的影视项目。
二、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阶段法定职责与法律风险
设计影视私募基金产品后,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募集阶段必需的法定职责,否则可能对后续影视私募基金运作带来法律风险。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行登记、影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2]的规定,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特别注意募集的影视私募基金应在登记的范围或种类里。后续募集资金完毕的影视私募基金产品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3]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如未进行上述的登记和备案,将可能被视作规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能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支影视私募基金内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2.出具《风险揭示书》与合格投资者审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法定义务出具《风险揭示书》提供给投资者确认签署。
《风险揭示书》应以本文上述八个影视行业投资要点作为基础考察角度,将投资上述影视项目尽可能地将风险披露出来,进行风险评估,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说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5],在《风险揭示书》和口头推介该支影视私募基金(可能会被投资者录音)的时候都不可向合格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其次,影视私募基金只能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来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7]。但本文认为因影视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影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设定相对其他传统行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需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最后,如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或未由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则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为未尽到义务,当影视投资中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可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损失赔偿责任。故而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特别注意在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签署《风险揭示书》时保留现场录音录像证据。
3.注意向投资者推介影视私募基金的合规问题
第一,注意推介影视私募基金的期限问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8],在基金发售前三日应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说明文件。
第二,注意推介方式的底线问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9]主要分为四种情形和兜底条款。其一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其二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的陈述。其三不得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其四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若触犯以上底线问题,可能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基金合同无效。
4.冷静期与回访制度
冷静期是行业协会规定预留给投资者的是否决定该投资选择的思考时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0],在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冷静期不得低于二十四小时。如违反该行业规范,可能被认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回访制度系规定在“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11]回访过程中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否则回访无效。另外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别注意在回访时保存录音,回访过程中至少包含八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情形都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详细规定,此处不赘述。
如未按规定进行回访,虽然《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为行业规范,但仍可能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法律风险。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书[12]在裁判理由中载明“故信文资产公司未举证证明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回访的情况下即将资金投入运作,属于未尽到基金管理人职责的行为”“信文资产公司存在未对刘晓聪进行回访确认、尽职调查上未尽到审慎义务等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影响投资人出于真实意愿将资金投入基金运作的重要事项的行为,属于未充分尽到适当性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信文资本公司应当赔偿刘晓聪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可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证明冷静期和回访过程的证据留存,且如未回访可能会被认为未尽到审慎义务而被要求承担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5.代销机构过错连带责任的风险防控
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可委托代销机构进行募集。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四条[13]的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如代销机构在募集过程中没有尽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适当性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仍要遭遇法律风险。故而委托代销机构时,应谨慎委托代销机构,需确保代销机构足够专业规范。
三、总结
综上所述,影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计影视私募基金产品时应注意投资影视项目的八大要点,包括对其他投资方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从项目发行团队情况考察项目、关注项目的未来大众反响和市场热度、了解影视作品的主创阵容、从项目制片情况考虑拟投资项目、关注影视项目收益的具体信息、投资资金监管情况、关注其他可能影响影视项目的因素。进入募集阶段后,应注意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行登记、对影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根据影视行业投资要点出具《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审查、注意向投资者推介影视私募基金的合规问题、注意代销机构过错连带责任的风险防控,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注释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八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九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7]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七十七条。
[10]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2] 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20日18点10分。
[13]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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