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的适用及案例分析

来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沿海口岸城市进出口贸易活跃,相应地也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如何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实现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适应的良好效果?

沿海口岸城市进出口贸易活跃,相应地也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如何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实现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适应的良好效果?这就需要辩护人在案件不同阶段,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工作重点,计划和调整辩护思路和方法。笔者结合团队办理的一宗案件,同大家分享和讨论在审判阶段,如何通过有效辩护为委托人争取缓刑,让民营企业家在接受改造、弃旧图新后发挥积极的社会价值。
一、缓刑制度简介
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一项制度。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刑法》第72条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
基础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基础条件。如果嫌疑人面临的刑罚高于此标准时,无论其是否存在下面将说到的额外条件,都不能适用缓刑。
额外条件:在满足上述基础条件的前提下,嫌疑人如想适用缓刑,还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
特殊情况:对于以下三种情况,刑法规定应当宣告缓刑:
行为人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条件及案例大数据分析
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及处罚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其中,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在该类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量刑。结合《刑法》第15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及处罚标准如下:

情节

刑罚

与之对应的偷逃应缴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万元≤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00万元≤偷逃应缴税额<500万元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500万元


而单位犯前款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上述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例大数据分析
为更好地掌握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情况,笔者检索了该案审理法院从2011年到2020年判决的34件类案,并试图从中找出相应的规律。
1)案件判决缓刑和实刑的比例
在这34件类案中,涉案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案件共18件,判决缓刑的有17件,判决实刑的有1件。涉案金额介于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共12件,判决缓刑的有2件,判决实刑的有10件。涉案金额大于500万元的案件共4件,判决缓刑的有2件,判决实刑的有2件。三种情况对应的缓刑适用比例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涉案金额小于100万元时,判决缓刑的比例极高,约为94%。而涉案金额介于100万元至500万元时,判处缓刑的比例急剧下降,仅到了17%。涉案金额大于500万元时,判处实刑和缓刑的比例虽然各占50%,但这跟样本数据过少有关,也跟案例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息息相关,实际情况是判缓的比例是非常低的。
2)法院在判处缓刑时考虑的情节
法院在考虑是否判处缓刑的过程中,考虑得最多的情节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预缴罚金、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
涉案金额小于100万元
在涉案金额小于100万且判缓刑的17个案件中,被告均存在多项上述情节,具体如下:

涉案金额介于100万元至500万元
如前所述,在这个涉案金额区间的12个案件中,有10起案件判处了实刑,可见一旦涉案金额迈过100万元这个槛,成为“情节严重”的案件,即使存在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情节,也很难再争取到缓刑。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存在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情节数量具体如下:

3)涉案金额大于500万元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判处的两例缓刑,被告均被认定为从犯,情节较轻,也存在其他可以减轻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情节,该涉案金额也不是本文笔者所办理案件的涉案金额范围,在此不再赘述,以后有机会再另行探讨。
三、辩护人办案过程及心得
1. 基本案情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M公司在从事进口马具的过程中,为降低缴税成本,通过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方式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海关缉私部门根据M公司负责人L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对M公司“实际成交价格”总额进行统计,指控M公司在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涉嫌偷逃税额合计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M公司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L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详细内容请参见往期文章:《从一起走私案来看——辩护人如何运用控方证据成功核减全案偷逃税额》)
2. 辩护难点
本案涉案金额合计200余万元,已属“情节严重”,检察院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存在自首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后,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考虑到该案审理法院在该涉案金额区间的案件中判处实刑的几率高达83%,因此想要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可谓非常困难。
3. 辩护思路
尽管本案涉案金额被判处实刑的几率非常高,而笔者研究的案例中这类案件的被告有点“破罐破摔”的感觉,不再通过自首、认罪认罚等方式来实现缓刑的适用,但辩护人始终鼓励当事人通过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认罪态度好、补缴税款等方式来尽可能的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
4. 辩护策略
在上述思路的指导下,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采用了如下策略:
侦查阶段,建议当事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争取自首,为减轻处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辩护核减走私税款20万余元,为庭审申请适用缓刑打下良好事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查阅案卷后发现控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海关缉私部门在认定实际成交价格时,因并未提取真伪两套单证,而是采用“低报价格规律”倒推实际成交价格。
海关缉私部门指控的76票走私马具产品中有7票货物的货主并非M公司,M公司只是被他人借用其公司名义进口货物。
对于上述存在的情况,辩护人提出“低报价格规律”并非对所有的马具产品均适用以及应当扣减M公司被借用名义的7票的货物所涉偷逃税款等意见,并帮助M公司搜集不适用上述低报价格规律的相关证据,提请检察院重新计税,共计核减20余万偷逃税款。虽然检察院最终认为剩余的180余万税额仍然需要判处实刑,但仍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申请适用缓刑打了良好基础。
3)法院审判阶段,与法院积极沟通,强调M公司和L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申请补缴税款、预交罚金等情节,提出罪轻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人在庭审时极力向合议庭举证并陈述意见,提出如下罪轻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标准的偷逃税额刚过20万起刑点,犯罪情节轻微,单位负责人L依法可以判处缓刑。其余160余万偷逃税额,没有真实发票及其他证据印证,该部分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M公司负责人L代表公司自首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弥补国家损失自愿代公司补缴税款、预交罚金,具有多项悔罪表现,且悔罪态度好。
L仍在经营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疫情肆虐时期仍带领公司为“六保六稳”作出一定贡献,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权益。
M公司的众多员工出具请求信,诉讼代表人也出庭向法庭陈述了L平常良好的品德,恳请法庭酌情从宽适用缓刑。
5. 判决结果
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辩护人意见后,一审法院最终判处L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作出后,M公司与L均未提出上诉。
6. 缓刑考验
案发前该行业处于低价恶性竞争的怪圈,L不得已通过低报价格走私,以便公司继续生存。接受该次刑事处罚的深刻教训,L痛定思痛,坚持依法纳税后发现进口环节交的税其实大部分在销售环节又抵扣了,同时由于自己专业眼光强、货物质量高、售后服务好,合法进口后M公司的生意不但越来越好,而且在行业内还带动了守法经营的氛围。
四、总结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院具有主导责任,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刚性,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辩护人不放弃希望,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挖掘证据能力,将可以判决缓刑的量刑情节和本案的事实、证据紧密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提交多份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判处缓刑。庭后辩护人还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动缴纳罚金,争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注重证据规则及相关政策的把握,最终法院采纳请求缓刑的辩护意见。
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缓刑二年”,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多方通力合作,除辩护律师的专业优势和严谨态度外,更离不开法院合议庭审慎和负责的态度,以及委托人的信任与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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