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情
温州小伙受电影《非诚勿扰》启发注册商标
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温州人金阿欢就嗅到了电影名称的市场价值,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取得商标注册证后,金阿欢迅速启动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2010年9月,金阿欢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而恰在此时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已经开始走红。
案情摘要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旗下的江苏卫视于2010年开办了以婚恋交友为主题、名称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为“非诚勿扰”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等。
法院认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金阿欢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主要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非诚勿扰”纯文字标识;二是,即“非诚勿扰”文字与女性剪影组合的图文标识。
还查明,商标局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将编码为450112的服务项目从第九版的“婚姻介绍所”调整为“婚姻介绍”。
文字形态上均存在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区别,在字体及文字排列上亦有差异。被诉图文组合标识与金阿欢注册商标相比,还多了颜色及图案差异。故该两被诉标识与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相比,均不属于相同标识。该两被诉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与核心部分均为“非诚勿扰”,文字相同,整体结构相似,在自然组成要素上相近似。但客观要素的相近似并不等同于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诉行为并非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或者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导致市场混淆后果的,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故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意 义
本案涉及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的关系问题。由于被诉侵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的知名度和广受欢迎,本案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再审判决对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如何看待电视节目与内容题材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电视节目的服务类别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判决认为不能简单、孤立地将电视节目的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合理认定。判决同时立足于商标法的宗旨,以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再审判决认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协调”司法政策。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作者:崔甜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案件前情 温州小伙受电影《非诚勿扰》启发注册商标 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温州人金阿欢就嗅到了电影名称的市场价值,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