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这一金额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新纪录,此前的纪录是2015年高通被罚60.88亿元。
该处罚针对的是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二选一”垄断行为,并不包含其他行为。不知阿里巴巴集团内部在当时推出“二选一”方案时,是否经其法务部门进行过合规性审查;或者说即使经法务部门审查过,但法务部门并没有最终决定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依据是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第三,行为效果具有反竞争的影响。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以下因素来认定:第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第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第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第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第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对这些因素的准确把握非常不容易,于是法律提供了可根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量化标准。只要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则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第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第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中,首先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进行了界定,并利用其调查到的相关百分比数据和事实阐明了阿里巴巴集团在这个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而且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二选一”垄断行为。这种行为排除和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平台经营者的利益,阻碍了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不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既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排除和限制竞争。从产业组织经济学角度看,经营者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就会采取反竞争的商业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除《反垄断法》外,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虽然这只是一个指南,但其意义重大,它可以规范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使其不再像以前一样肆意妄为的野蛮发展。
正如官媒所说: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措施,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是要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反垄断执法,正是以法治手段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给众多小公司、小网站带来良性竞争、茁壮成长的机会,使整个行业能持续创新、活力常在。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依法规范,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
《反垄断法》也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但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需要非常专业的经济和法律工作者,不是单个的私人或者中小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的,而需要动用国家力量才能完成。如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败诉,即说明了这一点。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互通的枢纽功能可以将整个经济连接起来,其权力和边界没有限制,互联网企业天然地具有垄断的冲动。所以,与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企业更容易产生垄断,在资本的推动下,还有加速的趋势。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反垄断。
可以想象,在互联网企业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反垄断,或者反垄断不力,互联网大佬就会利用手中的资本优势,吞并或扼杀更多的中小企业,其结果就是竞争越来越少,创新越来越少。
实际上,最近几年,国家对很多互联网企业及国有企业都进行过调查并处以罚款,只是这次阿里巴巴集团反垄断案力度更大更吸引眼球而已。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首次提出了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让人感觉到国家正在加快反垄断的步伐。
同时,我们更要明白,反垄断不是为了阻止企业做大做强,而是为了创造更加公平和良性的竞争环境,然后在此基础上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只有做大做强了,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理性看待阿里巴巴“二选一”反垄断案
作者:胡奎来源:丰国律师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