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银行零售类贷款案件是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中最常见的基础业务类型。该类清收案件具有法律关系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等特征,但因其案件数量多,信贷总金额占比较大,清收足值率和清收效率对银行信贷清收考核指标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基于信贷资金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高标准,要求代理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必须秉持勤勉尽责的精神,竭尽全力实现银行债权。笔者团队近年来在成都地区代理了多家银行数百件零售类贷款清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指引可以作为银行零售贷款类业务全过程指导工具书,为致力于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的年轻律师提供指引和帮助,全方位认识零售类贷款案件的全流程办案方法与技巧,全面把控案件各个要点和风险。
第一部分 诉前、诉讼、公证执行阶段实务指引
诉 前 阶 段
一、整理材料
(一)核对、审查材料
常规的零售贷款案件材料包含:当事人主体信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贷款发放凭证)、欠款数据(银行系统对账单/结清试算表/贷款余额系统截屏)、还款记录(还款流水清单)、催收通知等。代理律师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后,要第一时间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清晰、准确。注意审查材料是否齐备;借款是否到期;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是否成就;借款合同与借据的记载是否一致;合同签字、用印及贷款发放主体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等。如是电子材料需确认是否有扫描、拍照不完整、不清晰之处。如存在需要银行补充提供或说明的材料,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银行。
(二)诉讼与公证的前期准备
鉴于部分银行贷款合同存在赋强公证的情况,因此在整理材料过程中,要注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否已办理赋强公证,对已进行赋强公证的贷款应选择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如未进行赋强公证,则根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银行会对借款合同进行赋强公证,但未对担保合同进行赋强公证,在此情况下,应当分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启动申请执行证书和诉讼的工作,以保证针对贷款各主体均能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二、分析贷款种类
(一)线上贷款与线下贷款
根据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方式的不同,银行贷款分为线上贷款与线下贷款两种:
1.线下即传统意义上的零售贷款,借款人需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事宜;
2.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部分银行开通了线上贷款服务,即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在线申请贷款。
在诉前准备阶段,应当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1.对于线下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确认管辖法院;
2.对于线上贷款,根据成都地区法院的相关规定,统一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由设立在该法院的互联网法庭审理。由此产生的诉讼、执行也同样需在其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即成都互联网法庭电子诉讼平台1。
(二)有担保与无担保的贷款
根据每笔贷款是否有担保措施,可将案件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和无担保的贷款。对于有担保的贷款(包括保证、质押、抵押等)应当注意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债权人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等。
同时需要注意审查有保证担保的贷款是否仍在保证期间内。如部分银行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在保证合同中存在“保证期间至抵押登记办理完毕,银行收执抵押登记证书之日”等表述,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此类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保证期间的约定,而是开发商保证责任解除的条件。如保证合同中未另行明确保证期间,则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从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2的规定仅认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诉前准备阶段,如发现可能超过保证期间的情况,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并告知风险。
三、涉诉、涉执行情况调查
在取得借款人、担保人身份信息后,应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的涉诉、涉执行情况,有利于提前判断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掌握其他财产线索,为采取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作准备。
四、抵押财产情况调查
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在诉前准备阶段,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押财产的抵押、查封现状,如发现抵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则应当联系该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并根据抵押财产处置进度,提前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此外,代理律师应当前往抵押财产所在地了解其现状,包括使用情况、租赁情况、物业、水电、燃气欠费情况等,并拍摄现场照片,为后期处置作准备。
五、宣告到期函、履保通知书的邮寄
在向借款人邮寄宣告到期函或提前收贷通知书、向担保人邮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材料时,应先行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否存在通知条款或贷款档案中是否存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向银行确认借款人后期是否书面变更送达地址。除应当邮寄至上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外,还应当邮寄至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工商登记地址、抵押物地址。
六、文书起草
(一)文书清单
准备法律文书是一个体现律师专业性及严谨性的过程。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书包含:起诉状/执行证书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保全申请书、网络查控申请书(保全阶段)、证据清单等;如查询到借款人、担保人名下财产正在被其他法院处置,则需一并准备参与分配申请书,提交至该处置法院。
(二)诉讼请求的拟定
1.明确本息金额及计算标准
诉讼请求拟定时应当明确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每一债权数据的金额及具体计算方式,避免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而对诉讼进程或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明确对担保人、担保物的诉讼请求
对有担保的贷款拟定起诉状时,应注意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确认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对于银行在诉前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案件,应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并将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提交至法院。
(三)事实及理由
零售贷款案件需要审查的事实相对固定,因此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建议使用要素式诉状的方式进行拟定,一方面可以简化法院工作,提升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便于代理律师梳理案件信息,并在庭审时准确回答法官提出的针对性问题,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要素式诉状主要包含:
1.贷款基本情况:合同名称、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授信有效期、借款用途、放款时间、贷款到期日、借款利率、还款方式;
2.合同主要条款:罚息复利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实现债权费用条款、通讯及送达条款等;
3.担保情况:担保条款、保证人、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情况、担保范围等;
4.还款及逾期情况、贷款宣告到期情况。
诉 讼 阶 段
一、立案
(一)立案材料
零售贷款案件应提交以下立案材料:
1.起诉状;
2.保全申请书及担保函(担保函由银行出具即可,无需另行委托第三方出具);
3.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包括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部分法院要求提供)、被告主体资料;
4.授权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5.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放款凭证、还款流水、欠款数据、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等;涉及线上贷款的,还应提供线上借贷操作流程的公证书、借款人身份认证材料等。
准备立案材料时要注意:
1.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按被告人数+2份来准备,其中向法院提交被告人数+1份,另1份应作为律师留存的工作档案;
2.银行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代理律师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四川人口信息服务网微平台”查询全国范围内户籍人员信息。
(二)申请立案
目前,成都市内大部分法院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立案材料(部分法院要求必须先行网上立案,因此建议代理律师立案前向管辖法院进行核实),网上立案通过后即可按回复的审查意见持立案材料交到法院立案窗口。成都地区现使用较广泛的线上立案平台包括蓉易诉在线诉讼平台3、成都互联网法庭电子诉讼平台4、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线上平台。此外,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零售贷款类案件均须在金融智审平台5立案。
二、保全
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代理律师在提交立案材料的同时,一般也会提交保全材料,包括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及担保函。
对于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财产,是否对该抵押物及时保全关系到后续执行程序中银行对该财产的处置权;对于无担保财产的被告,代理律师应向法院提供掌握的其他财产线索,或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网络查控(但部分法院不支持保全阶段采取网络查控)。
三、送达及公告
零售贷款案件涉及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多为制式合同,一般均包含送达条款,部分银行还可能与借款人签订单独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代理律师应注意审查合同及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条款是否包含司法送达的约定,如未约定司法送达,法院在邮寄送达未妥投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目前成都地区法院会将公告交予代理律师,通过微信“人民法院公告办理平台”自行线上办理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四、庭前准备
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后,代理律师应开展如下庭前准备工作:
1.联系银行准备贷款档案的原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放款凭证等;
2.联系银行提供被告在开庭前一天的最新欠款数据,该份材料应盖银行公章;
3.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抵押房屋最新摘要信息。
五、庭审重点
庭审过程中,法官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贷款系一次性放款或分期放款?
2.贷款是否到期?如未到期,银行宣告提前到期的合同依据及宣告提前到期的方式是什么?
3.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合同约定条款?
4.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如办理的是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房屋是否已办理建筑物首次登记?
5.借款人开始逾期的时间以及共计逾期期数?
6.本案目前已实际支付了哪些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六、诉讼结果
(一)判决书
取得判决书后,代理律师应第一时间重点审查以下判决内容:
1.所载原被告主体信息是否正确;
2.判项中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式是否与我方诉请一致;
3.判决是否确认银行抵押权;
4.律师费是否被法院支持,金额是否正确;
5.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金额与我方缴纳金额是否一致;
6.判决是否支持我方其他诉请。
核查上述事项后,如法院确未支持银行诉请,应立即与银行沟通并确认是否上诉。应注意,川渝地区于2023年1月1日之后上诉的零售贷款案件,应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如存在法律文书误写、误算、漏写和其他笔误等情况,应要求法院立即发出补正裁定。
(二)调解书
调解书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代理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解书中所载原被告主体信息是否正确;
2.调解结果是否与双方协商结果一致;
3.如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被告方继续还贷或分期结清贷款的,调解书中应明确:被告(借款人、担保人)如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结清逾期贷款、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或后续任意一期贷款未按约结清,或被告在后续履行中违反其它合同约定的,银行均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
4.笔者团队办理的以调解书结案的零售类诉讼案件中,部分法院不支持在调解书中载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条款,导致部分法院在执行调解书时,不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笔者团队建议原被告双方在调解书中确认,以计算违约金的方式替代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公 证 执 行
一、公证执行准备工作
代理律师在取得案件基本材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借款人寄送《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或《贷款到期通知书》,向担保人寄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二、申请执行证书
(一)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
通知的贷款到期时间届满后,代理律师应准备申请执行证书的材料并向公证处递交。
包括以下材料:
1.《执行证书申请书》;
2.《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贷款到期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副本及邮寄单;
3.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及证据材料,具体内容参考诉讼部分立案所需材料。
(二)公证执行注意事项
在申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应注意:
1.如银行享有抵押权,在执行证书申请书中,代理律师应明确提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申请,要求公证处在执行证书中明确认定抵押优先权;
2.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代理律师应明确提出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如律师费已由银行实际支付,还应明确律师费具体金额。
三、取得执行证书
取得执行证书后,代理律师应第一时间核查执行证书载明的内容是否与我方申请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可向公证处提出复查。
文中引用:
1.成都互联网法庭电子诉讼平台:https://sspt.ctyscourt.gov.cn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https://sfpt.cdfy12368.gov.cn:806/case-center/#/index
4.https://sspt.ctyscourt.gov.cn
5.https://cdqy.cncourt.com/
关于银行零售类贷款案件办案实务指引(一)
作者:郑翔龙 杨扬 杜弈俊 刘现 马丹 陈晨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前言 银行零售类贷款案件是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中最常见的基础业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