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英订阅|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包括多种方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以代书遗嘱为例,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之外的第三人书写的遗嘱,亦即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当代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对法律不够了解或身体疾病等原因,选择以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法律对代书人、见证人均有严格要求。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不难看出,如果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与被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即便有专业律师见证且出具《见证书》,但因为律师均没有亲笔代书,则此类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则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缪某立《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缪某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在周某、高某的见证下,特立此遗嘱如下:本人缪某享有某处房屋所有权,将由我儿子缪某甲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本人指定周某、高某为遗嘱执行人,监督本遗嘱执行。该《遗嘱》由孟某代书,年月日亦由孟某书写。周某、高某为见证人,缪某、周某、高某均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孟某未签字也未捺印。2020年2月,缪某去世。缪某的子女缪某乙作原告起诉缪某甲,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其效力如何。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形成要确保时空一致性,既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同时发生,又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空间上处在同一场合,即边口述、边听写、边见证。涉案缪某的《遗嘱》由孟某代书,周某、高某作为见证人,遗嘱有缪某及两个见证人周某、高某签名,并注明时间。但代书人孟某未在遗嘱上签名,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对原告缪某乙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缪某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上述案例属于典型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对于订立代书遗嘱,笔者建议:
1.要严格按照《民法典》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订立,一定要符合其生效要件,切不可有所遗漏。重点在于代书人和见证人,代书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且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即使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其他证据,也会由于代书遗嘱本身的瑕疵,被法院确认无效;
2.充分利用现代的生活通讯工具来加强代书遗嘱的证明力,在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可以用通讯工具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尽可能真实的还原订立代书遗嘱的现场,了解遗嘱人的真实情况;
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立遗嘱人无法自行书写遗嘱,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尽量减少可能因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产生影响遗嘱效力的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