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工社会保险篇 4 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依据劳社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3]12号):非全日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非全日制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与非全日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 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劳社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3]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特殊职工社会保险篇(四)
作者:德恒西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特殊职工社会保险篇 4 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依据劳社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3]12号):非全日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