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冯某经人介绍,与沙湾市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公司开办的砂石料厂食堂做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冯某在用食堂和面机和面时,因操作不慎致其右手夹伤。冯某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且双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
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释法】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务工时要有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意识,证据包括“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工友证明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双向选择的过程,在入职之初应选择正规用人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在维权过程中要有理有据、合法合理,劳动者才能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争取应得权益。
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玛迪娜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冯某经人介绍,与沙湾市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公司开办的砂石料厂食堂做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冯某在用食堂和面机和面时,因操作不慎致其右手夹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