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孩子不是决定婚姻关系建立与否的唯一要素:
其一,凑合的婚姻最终伤害的不只是三个人。婚姻的实质是两个人相爱,家庭的实质是亲人们相亲相爱,家庭是一个人奋斗于世的最后一张底牌,是一个生活的最安全的避风港。
一个名存实亡、貌合神离的婚姻是不符合人性的,也是不道德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在没有爱的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怎么会有幸福可言?在一个缺少欢乐和温情的家庭里,孩子又会养成什么样的健康性格和心态?
何况,凑合的婚姻不仅伤害着夫妻双方,还伤害着孩子,而且还可能把这种不幸殃及到双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孩子不仅需要父母的爱,他也需要父母的互爱带给他的幸福感。我们的父母与兄弟姐妹不仅希望看到你有一个完整的家,更希望看到你有一个幸福的婚姻,有一张快乐、平实、温暖的笑容。
其二,凑合的婚姻最终不会长久。现代人的思想观念中,还是渴望一份美好的婚姻,人生苦短,生活与事业有着难以复加的压力,如果常年冷战,人前微笑,人后冷笑,在家里形同陌路,没有彼此的关心和体贴;如果没有婚姻幸福的体验和感受,勉为其难的日复一日地背叛自己的心,谁都坚持不了长久。
再者,凑合了事,实则就是在把矛盾积累并且叠加,这种心理负担将会随着生活的继续而越发沉重,最终大家都要放下这个担子。熟不知,这凑合的过程已经荒废了多少宝贵的时光!
其三,孩子幸福与否与父母婚姻没有必然关系。现代的教育要求父母和孩子一起成长,对于孩子而言,一种科学的教育远比一个完整的家更重要!现在央视播放的《家有儿女》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吗?
(以上内容摘选自微信号:好参谋家庭理财,原标题《婚姻,该不该为了孩子而凑合?终于找到答案了!》)
小编提醒,无论是为了孩子而结婚的你还是为了孩子而忍受不幸福的婚姻的你,都应该知道“孩子”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跟着小编来学法:
婚姻关系中的子女主要有以下四类:
婚生子女。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婚后所育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不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育之子女。
养子女。行为人依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合法收养之子女。
继子女。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
1、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存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几乎一致。
3、养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于《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存在,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几乎一致。
4、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存在,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几乎一致。
综上可知,婚姻关系存在与否并不会影响孩子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孩子不是决定两性是否建立或维持婚姻关系的唯一要素。家,还是开心幸福最重要!
为了孩子才结婚/不离婚?
作者: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有人说,孩子不是决定婚姻关系建立与否的唯一要素: 其一,凑合的婚姻最终伤害的不只是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