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金融风险如何防范化解?松江法院发布“秘籍”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单文宣、田一夫 票据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支付结算和融资工具,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繁荣国民经济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对稳定实体经济运行,支持金融调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

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单文宣、田一夫



票据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支付结算和融资工具,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繁荣国民经济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对稳定实体经济运行,支持金融调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功能,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今天(10月28日)下午,松江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票据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四起典型案例。



松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震通报白皮书相关情况,商事审判庭庭长顾政文通报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松江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施小萍主持。松江区发改委、金融机构、相关企业代表及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会上,唐震院长和顾政文庭长向金融机构及企业的与会代表赠送白皮书,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票据纠纷案件
总体呈现三大特征
白皮书指出,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票据纠纷案件共计859件,审结855件,2022年的收、结案件数量均明显偏高,2023年以来,票据纠纷已呈逐步降低的受案发展趋势。案由集中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票据质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占比极高。

票据纠纷案件标的额涉及多项金额区间,大部分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反映出票据纠纷多发于中小企业之间;票据纠纷案件平均调撤率约为30%,较同期商事案件调撤率58.06%明显偏低,反映出案情相对复杂、部分企业消极应诉情况突出。

白皮书总结票据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01
电子商票案件权重高,金融风险大;
02
涉诉主体行业较集中,风险易传导;
03
被诉付款主体数量多,起诉有选择。
剖析问题成因
提供靶向措施
白皮书归纳了票据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成因:

01


利用票据空转套利,风险转嫁金融机构


部分大型企业为获取融资,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多手流转,以获取融资。上述运作方式实际为出票人与持票人通谋利用票据规则套取融资款,而将相应的逾期违约风险转嫁至金融机构。

02


过度签发承兑汇票,压力传导中小企业


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迫使交易下游的中小企业接受其开具商票付款。近年来,伴随部分大型企业出现流动性危机,大规模逾期兑付商票,引发下游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容易引发行业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03


电票系统操作不规范,持票人维权困难


在电子票据交易中,部分持票人对电子票据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处理规则并不熟悉,系统操作过程中容易发生失误,导致权利主张不顺利或丧失部分票据权利。
针对票据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成因,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一系列建议对策:
01

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机制
企业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对票据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知悉自身票据权利和责任,建立健全票据风险管理机制,杜绝因操作失误引发的损失。重视审查票据的兑付能力和流通性,确保电子商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02

规范票据流转路径,合法合理开展业务
出票企业在自身作为承兑人的情况下,规范自身的票据签发行为,确保出票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加强自身信用管理,维护票据市场的信誉基础。明确电子商票的开具、审批、流转、保管、兑付等流程,确保各环节均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03

促进多方协同联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法院与票交所、金融监管部门等秉持协同理念,强化重大案件协同处理的示范效应,推动票据市场的风险联防共治。金融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票据债务风险,强化穿透式监管,审慎把关承兑汇票的开具、流转,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多措并举推动
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
为促进涉票据市场纠纷有效化解,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松江区人民法院集聚多方资源,采取多项措施,提供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01
改成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助力防化风险机制
加强涉大型房地产企业票据纠纷案件风险研判,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风险隐患,迅速摸排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数据风险识别“晴雨表”功能,对票据纠纷案件骤增折射出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向其他行业传导问题,及时关注应对,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02
坚持审判工作中心任务,打造专业审判机制
强化案件监管流程,对票据类纠纷案件中的疑难复杂及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分类研判,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审判经验、审判效果上的示范协调作用。充分利用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平台,促进票据类纠纷中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有效处置。
03
聚焦协同优化市场环境,合力构建解纷机制
加强源头保护防范意识,积极走访监管部门、工商联、票交所等部门,分类调研票据交易市场的主体需求,重视和加强风险研判,为票据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引导,切实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加强与监管部门、工商联、票交所之间的沟通反馈与联动协作,全面提升金融司法协同治理效果,为促进票据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司法服务,共同保障票据市场平稳运行。
代表点评

施毅民
松江区人大代表,中山街道社区平安办主任

司法审判是产业发展的晴雨表、助推器。票据纠纷的审理不仅关乎市场主体的“钱袋子”,更能助力金融“甘泉雨露”滋养实体经济千行百业。近年来,松江法院坚持金融纠纷协同治理,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责,保障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创新发展,有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区域金融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希望人民法院继续深挖司法裁判背后的金融纠纷治理问题,密切金融安全监管协作,加强对辖区市场主体指导,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金融法治文化,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


四起票据纠纷
典型案例
目录:

01

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及“非拒付追索”状态的效力认定

02

票据质权的保护路径探究

03

票据权利主张不适用普通时效制度

04

票据追索权中的相对无因性审查规则厘定


案例一
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及“非拒付追索”状态的效力认定
——天津FD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上海G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26日, G公司作为出票人,向H出具一份金额为1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Y公司为承兑保证人。后该票据背书信息依次为:D公司、T公司、C公司、Z公司、FD公司、FY公司。2021年12月24日,FY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2022年3月28日,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2022年4月8日,FY公司向FD公司发起类型为非拒付追索的申请,同年4月11日,FD公司向FY公司付款1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G公司、Y公司、C公司、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FD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意义


《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的规定在于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而非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限定条件。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相应可以选择付款、拒绝付款或者于到期日付款。该提示付款行为可认定具有持续性,期间如承兑人未拒绝付款的,则产生与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相同的法律效果,即票据到期后认定发生到期日已提示付款的效力。这符合《票据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要求。
案例二
票据质权的保护路径探究
——上海BL典当有限公司诉福建L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0年9月28日,H公司出具金额为11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为L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后票据背书信息依次为:L公司、F公司 、Q公司,2021年9月22日Q公司背书质押给B公司。2021年9月28日B公司提示付款遭拒。B公司与Q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签订《质押借款协议》,约定Q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000元,并将案涉票据质押给B公司。后B公司向Q公司交付出借款并办理质押背书。借款期满后Q公司未能还款,B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故涉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判决:L公司、H公司、Q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B公司票据款1100000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意义


首先,票据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票据贴现是票据本身的买卖行为;票据质押需要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不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票据质押记载有“质押”字样,票据贴现未记载“质押”字样。本案的典当关系是B公司与Q公司之间票据质押行为的原因关系,且双方票据质押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符合票据质押行为构成要件而非票据贴现。依法保护企业以票据这一重要融资工具作为质押担保进行资金融通,才能更好地提升和改善营商环境。
案例三
票据权利主张不适用普通时效制度
——H工程有限公司诉Z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再追索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0年7月13日,H公司与Z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H公司承接Z公司发包的工程。Z公司向H公司背书转让金额205605.86元的电子商票以支付价款,出票人及承兑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Z公司。Z公司背书转让给H公司,后H公司背书转让W公司。汇票到期日W公司提示付款遭拒。H公司向W公司支付款项后成为持票人。后H公司向Z公司再追索未果,诉至松江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4日作出判决:Z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公司票据款205605.86元及赔偿原告H公司相应利息。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沪74民终5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该案意义在于理清票据时效与一般债权时效制度的区别与衔接。在票据追索过程中,适用票据时效,票据背书人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对持票人进行清偿属于自愿清偿,清偿后不得再对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在票据时效内,如发生一般时效中断事由,票据时效亦可以重新起算。在票据法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上有关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
案例四
票据追索权中的相对无因性审查规则厘定
——济南X公司诉上海J公司、四川Z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案件事实


W公司出具尾号390的商兑汇票,收票人为Z公司,票面金额1001000元。经Z公司、J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X公司、G公司连续背书。G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在票据系统内提示付款被拒付。G公司向X公司追索,获得清偿签收。后X公司向J公司、Z公司发起追索被拒付。案涉汇票为F公司向X公司归还部分欠款所背书转让。另X公司与G公司就汇票追索达成协议,确认X公司对G公司已清偿汇票的票面金额,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收汇票,成为持票人。X公司向G公司转账款备注为往来款。X公司与F公司因长期在同一材料市场中经营,业务关联度较高,故常有短期资金拆借,F公司为归还借款,向x公司交付案涉票据,系正常商业往来。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判决:J公司、Z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X公司票据款1001000元及相应利息。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沪74民终1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该案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帮助有效识别票据追索清偿与违法票据贴现:首先,应当明确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无经营资质人员从事票据贴现属于无效行为,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其次,电子票据以端口操作实现票据的作成、流通和承兑付款,其作为票据纠纷案件的主要形式载体,一方面提升票据流通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其脱离现实,交易耦合性减弱,加重了参与者彼此之间的质疑,因此对票据无因性和真实性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审理中于证据及法理上对X公司票据的取得原因进行了积极审查,对票据相对无因性审查加以适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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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票据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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