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不完全劳动关系”?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繁荣推动了传统用工方式的转变,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员、闪送员、跑腿代购、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繁荣推动了传统用工方式的转变,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员、闪送员、跑腿代购、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平台用工形式的新颖性与多样性,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涉平台类劳动纠纷和侵权纠纷不断增加,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一时成为焦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该《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可以说,“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和维护平台经济发展之间衡平的产物,其呈现的新的特点对传统的“劳动二分法”带来了制度冲击。所谓“劳动二分法”,即将各类劳动给付活动分为“从属性劳动”和“独立性劳动”,但以平台用工为代表,信息时代的劳务给付方式日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工作形态难以简单地归入“独立”或“从属”的两极。例如,周某是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同时不限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与既往观念中的“独立性劳动”与“从属性劳动”不同,平台用工存在着“经济从属性”较强,“人格从属性”较弱的特点。而现有立法在此方面相对空白,使得法官在司法认定中面临两难选择,认定劳动关系则劳动权益保护过强,不利于平台经济发展;不认定劳动关系则劳动权益保护弱化,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的提出打破了“劳动二分法”的二元结构,试图构建一种“中间型”的劳动用工方式,既能对劳动者的权益加以保障,又不至给予平台过多的义务、影响新业态发展,在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指导意见》是我国向“劳动三分法”转型探索的初步尝试,除提出新类型以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外,还完善了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合理界定了平台企业的相应责任。
目前,新就业形态下的“不完全劳动关系”仍处于政策施行初期,各地也正在研究细化实施方案,试图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2023年2月21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期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合规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然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理解一直都存在诸多争议。一是如何在制度体系层面去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二是如何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去认定“不完全劳动关系”?这些问题仍有待后续进一步逐步清晰地界定、明确和细化,也会需要一些时间由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各界来摸索和探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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