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建设系列之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发展史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了解法制史,更好的保障我们的权利。学习法制史,能够让我们更好的了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进而借古鉴今,指引当代法律的发展、指导我们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了解法制史,更好的保障我们的权利。学习法制史,能够让我们更好的了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进而借古鉴今,指引当代法律的发展、指导我们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刑事司法救济制度法制发展史。从她的“前世”我们了解古人在公正审判上的努力,从她的“今生”我们知晓遇到问题时该何去何从。
主要分为三部分来进行分享。
第一部分,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前世”;
第二部分,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今生”;
第三部分,我们应当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前世”
我国古代刑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为复审程序,其中有两种典型类型,一为上诉复审,二为申报复审。此外,在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两种有特色的救济程序——死刑复核和录囚。死刑复核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重审程序,录囚则是针对囚犯的特殊冤狱平反程序。接下来咱们一起来了解这四种救济制度。
01 上诉复审
上诉复审基于上诉而启动。我国古代上诉的方式有向原审机构上诉和向上级司法机构直至皇帝逐级上诉两种。向原审机构请求重审在秦朝称为“乞鞫”。乞鞫是在判决之后才提起,官府也在判决之后才能受理。汉代法律规定,乞鞫必须在判决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超过三个月,官府即不予受理。
到唐代不再用“乞鞫”一词,而称为“取囚服辩”,对于徒罪以上的判决,如果罪犯不服,可以向原审机关请求重审。明、清两朝涉及原级复审的规定亦完全相同。隋朝最早出现逐级上诉制度,在唐朝得到进一步发展。逐级上诉是各朝关于上诉的原则性规定,但特殊情况下也允许越级上诉,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直诉,即指控诉者直接向皇帝申诉冤屈的行为。
02 申报复审
上诉并非复审的唯一根据。原审机构初审后依法主动将案件移送上级审判机构请求复核审查,这是古代复审程序的另一基本形式。《礼记·王制》中有关于我国古代申报复审的最早记载。其后历代各朝皆有规定,隋唐趋于完备,至清朝达到成熟的巅峰,也被称为逐级审转复核制度。
古代适用申报复审的案件有两类。其一是罪行较重而下级审判机构无权定判的案件。根据《唐六典》卷六记载,笞杖罪案件由县定判,无需申报,徒刑以上案件则要送州复审,其中徒、流罪复审后批下执行,死罪案件则须由州逐级上报,最后由皇上决定。各朝均有相应规定。其二是疑罪案件。对于存疑的也需要申报复审才能定夺。
03 死刑复核
基于死刑的严厉性,我国古代统治者建立了一套特殊的死刑复核程序。南北朝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要奏报皇帝,由皇帝亲自审问复核,直到被告人没有异词怨言时,才能做出最终的死刑判决。一般认为,死刑复核制度在北魏得以成形。到了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还设置了专门的死刑复核机关。隋朝的死刑复核机关是大理寺,唐朝的死刑复核机关最初是刑部,开元二十五年后,又增加了中书、门下等机关。另外,唐朝还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措施,即由中央有关机关会同复核,包括三司推事制、九卿议刑制和都堂集议制。
相传,在唐贞观年间,坊间有一人名叫李好德,因其逢人便说“大唐气数将尽”,所以,被官府以“妖言惑众罪”关入了大牢。当刑部将这一案件上奏给皇帝时,唐太宗只扫了一眼说道:“按律当斩,无需多言。”但是,大唐律法中曾规定,有三类人可免除死刑,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幼童,以及身患顽疾的病人。而这个被判死刑的李好德,则刚好属于第三类。
李好德被判死刑后,同为相州人的大理丞相张蕴古,曾以此为据为其辩驳,奈何被御史权万纪以包庇同乡之罪弹劾。震怒之下,唐太宗处死了张蕴古。后来,经过一番调查后,皇帝发现:李好德果然有精神病。出于懊悔,他便颁布了一道指令,即:今后所有的死刑案件都需在执行前上奏五次,若有官员擅自行刑,则其也要接受刑事处罚。
从历朝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死刑核准权集中于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手中,且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采取下级申报的方式。死刑复核的方式同样兼采言词审理和书面审理的方式。唐代的三司推事、九卿议刑乃至都堂集议的三法司会审、九卿会审等,都要当庭提讯有关的人犯,以核实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做出正确判决。也就是说对于重大案件都要由皇帝亲自讯问。朝审时,由于其所审理的死罪案件的人犯都关押在京城的监狱中,因此法律规定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提人犯到堂,诵读罪状,并当面进行讯问。
04 录囚
所谓录囚,是指由皇帝或上级官吏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的一种制度。
录囚是我国古代司法纠错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录囚制度正式肇基于西汉。录囚体现了上级司法官吏对下级审判工作的司法监督,因此,录囚一般由皇帝或上级司法官吏主动进行,不以当事人上诉或下级审判机构申报为前提。
历史上最著名的“录囚”莫过于唐太宗的“死囚归狱”一事。白居易曾在《七德舞》一诗中对此大加点赞,其诗曰“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
唐太宗刚即位的时候,有人劝太宗要用严刑峻法整肃天下,树立新皇帝的绝对权威。唐朝有名的良臣、直臣魏徵(zhi三声)听说后,劝唐太宗万万不可如此,还专门上了一道奏书,苦口婆心地劝唐太宗要行仁政,以恩待下,善待百姓,淳风俗,化天下。
唐太宗欣然接受了魏徵的建议,“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在刑罚方面尤其是慎之又慎。贞观初年,经济凋敝,民生艰难,为了保存人口劳动力,尽快恢复发展生产,朝廷在死刑方面贯彻了少杀慎杀的原则,贞观四年,全国总共才判处29人死刑。
贞观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唐太宗到长安的监狱视察工作,与在押死刑犯谈话。在古代的司法环境中,不一定就是犯下杀人等重罪才会被判死刑,很多人是受牵连而被判的。看着这些犯人马上就要生死两隔,唐太宗一时心头发紧,“闵之”。随后决定和他们立一个君子协定:放死囚回家,“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即再给他们一年时间,返乡与家人团聚,参加劳动生产,待到来年秋收之后,再来监狱接受死刑的惩罚。
接着下诏给全国监狱,要求均照此办理,放出关押死囚,让他们秋后集体赴长安等候最终发落。
经过一年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农耕生活,死囚们洗心革面,重新感受到了生命的宝贵美好,也就能坦然地面对应得的惩罚。到第二年即贞观七年九月,390名死刑犯一个不少,全部到长安朝廷集合,准备领死,“无一人亡匿者”。唐太宗感动了,当即宣布将死囚全部赦免,以表彰他们的诚信之举。
近400名死囚来归狱是中华法系“慎罪恤刑”精神的重要体现。相比于案件当事人通过个人上诉、申诉等程序来启动再审,进而讨回公道的纠错机制,录囚这种主动型的错案追究机制,显然更能提高法律运作效率,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今生”
刑事司法救济制度发展到现在,日臻完善。大家对于上诉、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相对较为熟悉,但是对于其他类的救济制度却较为陌生,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冷门干货。
01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上述文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规范,对法律援助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请不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确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点。
02 健全刑事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1994年4月佘祥林因涉嫌杀妻张在玉被逮捕。1994年10月25日,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继续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服刑期间,佘祥林及其亲属曾多次申诉。京山县委政法委也曾组织联合调查,认定其申诉理由不成立。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返回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宣判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 ,刑事冤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冤案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没有使冤案得以昭雪的救济途径。
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个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侦查讯问、非法证据排除、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01 加强自我纠错
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02 重视申诉、控告、检举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03 完善终身责任制
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04 加强案件质量监督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管理。统一案件进出口管理,加强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法律文书使用监管、涉案财物监管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
实施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各分、州、市院每季度要对刑事案件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形成案件质量综合分析报告进行通报,促进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03 加强国家赔偿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对当事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1.哪些情况可以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规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财产损害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谁来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流程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04 被害人救助制度
“2021年3月12日,凶手杨光毅对受害女孩及家属退赃全部执行完毕,受害方获得退赔32元。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这一话题的开始是,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10岁女童杨某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杀害致死。同时凶手还拿走女孩身上的32块钱。两天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案件再审后,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光毅执行了死刑。
2021年3月12日,杨某燕的妈妈陈礼言接到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至此,凶手杨光毅对受害女孩及家属退赃全部执行完毕,受害方获得退赔32元。当凶手没有财产可执行民事赔偿时,受害人家属可申请司法救助。
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在一些地方的政府和法院已经开始实践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尝试。
山东省淄博市在2004年,首创了全省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淄博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拨出30万元,市法院每年从诉讼费中拨出20万元,再加上部分社会捐赠,共同组成了救助资金。到目前为止,先后有9人获得了共计26万元的国家救助资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救济的范围。救济金额一般限于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数额主要以受害人应获得赔偿数额与未获赔偿数额的比例、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以及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扶养、抚养人,都可以按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一、了解法律法规
学习各项权益保护制度,懂得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二、进行律师咨询
向专业人士咨询相关案件,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做好风险防范、化解矛盾、全力维护、正确维权等。
三、申请法律援助
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了解情况并且提出合理诉求,更好的解决问题。
四、合理主张权利
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当遇到权利被侵犯时,进行国家赔偿、控告、检举等,从而有效保护自身。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刑事司法救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在今后的生活中将会懂得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希望通过本次学习,能够帮助大家掌握法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弘扬正义、韬略雄张;成就所托、创造辉煌。这就是弘韬律师,谢谢大家!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