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
金融案件或者说是商事案件,大多数涉及的都是钱的问题。有的当事人启动诉讼是为了中断时效、确认债权;有的是为了走遍诉讼程序,“以时间换空间”;有的是为了以诉讼促调解,达到协调矛盾的目的。但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为了实现债权,即实实在在拿到钱。这里,不可不谈的问题就是执行,执行到位才是真正的胜诉。
在执行案件实践中,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之间关于处置查封债权的问题,都有不少的分歧,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推进执行进程增加了难度。笔者结合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以房产执行为例,争取以最简洁明了的方式阐述三法院的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的区分
1.1 首封法院
以保全/执行标的为某房产为例,首封法院即是对这套房产最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这里的查封不区分保全阶段的查封还是执行阶段的查封。
1.2 优先债权法院
优先债权法院是指:当事人对这套房产有优先抵押权(办理他项权证),而后当事人启动了诉讼、进入了保全/执行阶段,即在该房产执行拍卖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对执行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1.3 轮候法院
轮候法院是查封房产的次序位于首封法院之后的法院,即进入保全/执行程序的顺序在后。
在执行阶段,最优方案便是当事人既对该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又率先进行了保全/执行,即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法院同一。但在现实中,具有对房产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还未来得及启动诉讼时,有可能该房产已被他人保全/执行,即客观上丧失了首封的可能,优先债权法院变成了轮候法院。
二、首封法院与轮候法院之间处置权如何协调
要处置,必须进入执行程序,所以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都已进入执行程序,否则有的仅仅是保全阶段还未执行,就没有“处置权”一说。
为便于理解,笔者把首封法院标为A法院,有优先债权的轮候法院标为B,无优先债权的轮候法院标为C。
2.1轮候法院无优先债权
若轮候法院所在案件当事人对执行房产没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至多是从轮候法院角度出发参与分配首封法院处置后的执行权。若时机把握不准,房子很有可能被首封法院执行完毕,款项根本无机会参与分配。
2.2轮候法院有优先债权
情形一:A首封法院、B优先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B优先法院可在首封超60日后申请A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
法条链接: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情形二:A首封法院仅保全未进入执行,B优先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此处,因A首封法院还未对房产进程执行,则无处置权移送的问题,B优先法院拥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
2.3轮候法院没有优先债权
情形一:A首封法院仅保全未进入执行,C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在A法院对财产首封超一年后,C法院可以商请A首封法院移送执行(争议财产除外)。
法条链接:《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情形二:A首封法院、C法院均已进入执行阶段,此处C无权商请移送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轮候法院商请移送后,首封法院一定同意移送吗?是否有时间限制?欢迎大家提供信息!
金融案件或者说是商事案件,大多数涉及的都是钱的问题。有的当事人启动诉讼是为了中断时效、确认债权;有的是为了走遍诉讼程序,“以时间换空间”;有的是为了以诉讼促调解,达到协调矛盾的目的。但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为了实现债权,即实实在在拿到钱。这里,不可不谈的问题就是执行,执行到位才是真正的胜诉。
在执行案件实践中,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之间关于处置查封债权的问题,都有不少的分歧,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推进执行进程增加了难度。笔者结合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以房产执行为例,争取以最简洁明了的方式阐述三法院的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的区分
1.1 首封法院
以保全/执行标的为某房产为例,首封法院即是对这套房产最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这里的查封不区分保全阶段的查封还是执行阶段的查封。
1.2 优先债权法院
优先债权法院是指:当事人对这套房产有优先抵押权(办理他项权证),而后当事人启动了诉讼、进入了保全/执行阶段,即在该房产执行拍卖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对执行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1.3 轮候法院
轮候法院是查封房产的次序位于首封法院之后的法院,即进入保全/执行程序的顺序在后。
在执行阶段,最优方案便是当事人既对该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又率先进行了保全/执行,即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法院同一。但在现实中,具有对房产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还未来得及启动诉讼时,有可能该房产已被他人保全/执行,即客观上丧失了首封的可能,优先债权法院变成了轮候法院。
二、首封法院与轮候法院之间处置权如何协调
要处置,必须进入执行程序,所以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都已进入执行程序,否则有的仅仅是保全阶段还未执行,就没有“处置权”一说。
为便于理解,笔者把首封法院标为A法院,有优先债权的轮候法院标为B,无优先债权的轮候法院标为C。
2.1轮候法院无优先债权
若轮候法院所在案件当事人对执行房产没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至多是从轮候法院角度出发参与分配首封法院处置后的执行权。若时机把握不准,房子很有可能被首封法院执行完毕,款项根本无机会参与分配。
2.2轮候法院有优先债权
情形一:A首封法院、B优先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B优先法院可在首封超60日后申请A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
法条链接: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情形二:A首封法院仅保全未进入执行,B优先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此处,因A首封法院还未对房产进程执行,则无处置权移送的问题,B优先法院拥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
2.3轮候法院没有优先债权
情形一:A首封法院仅保全未进入执行,C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在A法院对财产首封超一年后,C法院可以商请A首封法院移送执行(争议财产除外)。
法条链接:《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情形二:A首封法院、C法院均已进入执行阶段,此处C无权商请移送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轮候法院商请移送后,首封法院一定同意移送吗?是否有时间限制?欢迎大家提供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