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之42号
案例名称: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称: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决定,并决定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被拍卖房产等损失。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答辩称:朱红蔚被无罪羁押873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09元,已向朱红蔚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红蔚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红蔚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已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经做协调工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可按照该纪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0000元。
律师解读
本案是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对之后类案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因错误羁押主张精神损害并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由,共检索到559起文书,亦印证了实务中,已将错误羁押导致的精神损害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机关经过审理后,确定公民不构成犯罪的,则公民有权就其因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而被错误羁押的事实请求检察机关进行赔偿。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即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按照法定赔偿项目、范围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对于法定赔偿范围以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酌定赔偿项目,赔偿义务机关可依据错误羁押执行的情况以及错误羁押对赔偿请求人的影响等因素酌定,且赔偿义务机关主动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的,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更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民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被羁押,但其后被宣告无罪,在此情况下,因公民在被羁押期间遭受了精神损害,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精神损害属于无形损失,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应当综合错误羁押方式、对公民的影响等方面予以确定。
主张精神损害时,应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错误羁押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者:成雪瑞来源:稼轩律师

最高法指导案例之42号 案例名称: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称: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