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来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登记的法律效力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最近,一位当事人找到了我们,希望由我们代理一起其作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近,一位当事人找到了我们,希望由我们代理一起其作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案件中,原告以一份写明创作时间为2017年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证据,指控被告生产了与该著作权登记中相同图案的装饰钱币,侵害了其著作权。但是被告却告诉我们,该图案系外国客人下单定制的,而且从2008年开始被告就在生产同样的产品,该图案不可能是原告自己创作的。
听了被告的介绍以及查看了该图案后,我们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原告利用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将已经存在的图案擅自“借鉴”并获取著作权登记的典型案件。现在当务之急就是证明该图案已经在原告所称的2017年创作日期前存在的客观证据。
说来容易做来难,对于这样一个外国图案,要在短1个星期内找出确实的出处并向法庭提出证据谈何容易。经过多方查找,我们花了近5天时间终于确定该图案系19世纪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时期某一皇帝发行的金币图案,由此顺藤摸瓜找到了刊有该图案的美国出版的标准硬币目录并通过网上的二手书籍交易网站购买到了这本3000多页的书籍。开庭前我们将书籍和相应页面的翻译件提交法庭,原告随即撤诉,本案宣告结束。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原告不是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了么?难道非原创作品也能登记?版权局发放登记证书时不审核么?这里就涉及到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自愿登记制度了。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完成,无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就已经产生并属于相应的著作权人,至于是否向版权部门登记纯属自愿,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这一点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只能通过登记产生完全不同。著作权人是否将其著作权进行登记均不会影响著作权本身的效力。另一方面,版权部门在登记时只做形式审查,即仅仅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而不会就作品本身的来源、是否涉嫌抄袭、是否独创等进行实质审核。这种登记方式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申请人将非本人创作的、尤其是国外的一些图案、装饰等我们平时很少见的作品谎称是自己的作品骗取登记并据此向国内的其他经营者主张侵权的案件,本案也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件。
我们提醒各位从业者,一方面,抄袭就是抄袭,利用已经存在的作品骗取登记的,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举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此类情形的,会以司法函件的方式告知登记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作为合法经营者,也要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予以重视,通过一些适当的方式及时保全证据和资料,以免被心术不正的人转了空子,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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