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当受限 恶意诽谤应担责 一子长籍女子网上发帖恶意诽谤执行法官被司法拘留

来源:子长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子长县法院对一名通过网络媒体发帖恶意诽谤执行法官及人民法院的案外人薛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据悉,这是子长县法院打击恶意诽谤法官违法行为的先例,也为我省首例。

近日,子长县法院对一名通过网络媒体发帖恶意诽谤执行法官及人民法院的案外人薛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据悉,这是子长县法院打击恶意诽谤法官违法行为的先例,也为我省首例。
2017年9月26日,子长县法院执行工作局引入公证机关、开锁公司强制执行一起腾房案件,案件执行过程被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并经部分主流媒体报道。远在商洛市的被执行人妹妹薛某通过电话听信了被执行人片面之词后,在未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便在网络媒体上肆意发帖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侮辱执行法官及人民法院。
网络舆情出现后,子长县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网络舆情应对和依法处置工作,迅速成立专案组,通过案件评查、调取执法记录仪记录、涉案人员谈话等方式对网帖反映情况逐一核实。经调查发现,案件执行过程合法,网帖反映内容严重失实,对子长县法院和执行法官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据此,子长县法院依法对薛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被拘留后的薛某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深表悔恨,书面向子长县法院公开道歉,她说:“我就是想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泄一下,没想到给法院和执行人员造成这么严重的影响,更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现在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鉴于此,子长县法院在拘留薛某三日后将其提前释放。
法官寄语: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内容。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刑法规定,自然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网络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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