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还是“翻车”?谭维维《敢问路在何方》版权引热议?

来源:知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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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86年版的《西游记》是许多人童年的美好记忆,许镜清老师谱曲的《敢问路在何方》已流传为经典之作。

央视86年版的《西游记》是许多人童年的美好记忆,许镜清老师谱曲的《敢问路在何方》已流传为经典之作。
今年中秋晚会,谭维维演唱了经改编的摇滚版《敢问路在何方》,然而,效果似乎不那么理想……部分网友表示,不仅毁了童年,还吓哭小孩。
9月14日晚,原作者怒了,在微博发文问责谭维维,表示“今年的中秋夜,我整夜未眠!这种未经本人授权就擅自改编歌曲,且歪曲了作品本意……不尊重版权,不尊重原创作者的行为。”

面对原作曲作者和网友的轰炸,谭维维并无辩解,一人担责,15日晚发文致歉,表示:“就没有演唱好作品给许镜清老师道歉,希望下次再有机会演绎您的作品和自己真正参与到改编时好好推敲,反复打磨,尊重您和原作者的意愿,以确保演绎的完美!”

然而,在整个事件当中,谭维维是全部负责人吗?
本人注意到,中秋摇滚版《敢问路在何方》集中改编的是原版的作曲,编曲人是“郭峻江”,谭维维是演唱者,谭维维直接涉嫌侵犯的是表演权,作为共同侵权人又涉嫌侵犯了原作曲的改编权。
同时还有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许镜清老师的发文内容来看,“歪曲了作品本意”正是纳入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射程”范围。

与表演权、改编权不同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旨在保护作者的声誉不受损害,在司法实践当中,构成侵权,通常需要证明造成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损失,以认定“歪曲、篡改”。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有相关表述: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对作品的使用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而导致作者声誉受到了损害时,才可认定其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1]。
在侵权人当中,除了谭维维,编曲人,还应当提到的就是央视。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央视对演出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控制和选择的能力并以此获取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当归属于演出组织者。许镜清老师作为央视《西游记》主题曲《敢问路在何方》的作曲者,不应不懂个中缘由,但其只问责谭维维一人,谭维维也选择了一人背锅……
歌手翻唱、改编的版权侵权事件,屡发不止,林宥嘉翻唱高嘉丰《蹦迪治大病》、维塔斯状告湖南卫视《歌手》中迪玛希…对于这样的新闻,在中国音乐界也算不上是新鲜事,侵权频繁发生,除了与业界和公众的版权尊重意识有关,需要提到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概念。
著作权是一项对世权,使用人若需使用权利人的作品,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作品的权利人能够被快速的找到,尤其有大量利用作品的使用人,直接一个个去找权利人,将会浪费大量的资源,而一部好的作品仅仅因为找不到权利人,导致没人敢用,也会使得听众和观众错过一次美妙的欣赏体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其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五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如此一来,各节目组入会,缴纳会费后,可以高效集中的处理关于各作品的版权许可问题。
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内部监督结构有待完善,集体管理组织仍面临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有时候节目组也很无奈。
此次事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近些年国家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四部门还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多数网友们似乎比以往更理性了。

相比之前的歌手翻唱演绎侵权事件,网友们的态度有所转变,以往的嘲笑版权人是 “蹭热度” 、“太作” 、“用你的作品是看得起你”、“就是想要钱……”,已变成“支持维权”、“保护版权”。
[1](2011)一中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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