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并用吗?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均系填补违约所致损失的方法,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总额。

摘要: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均系填补违约所致损失的方法,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总额。
案例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20)最高法民申2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作出日期2020年8月11日】
2014年7月18日,华美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华美公司按照华润公司要求在华美公司开发的华美新天地项目中为华润公司建设租赁物业,建成后由双方共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华美公司将租赁物业移交给华润公司用于开办和经营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第十条在违约责任方面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及附件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项下及附件中的约定,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其中10.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单方根本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仟万元;若甲方单方违约,除按本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预期利益,以及乙方在租赁物业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另外租赁的类似商业物业开设购物中心的租金与本合同租金的上浮差额等)。
2016年6月15日,华润公司向华美公司出具《终止〈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通知》,以“因目前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及日趋恶化的零售市场,我司进行了战略调整”为由,通知华美公司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应解除。并希望双方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协商确定后续解约事宜。
此后,双方为解约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华美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本院认为”部分论述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均系填补违约所致损失的方法,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华润公司有关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但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总额。二审判决在认定华美公司因华润公司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19231029.14元的情况下,判令华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19231029.14元,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法律分析
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一般均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或支付金钱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同时适用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但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总额。
律师观点
通常认为,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即损害填补原则,而合同法第114条又对赔偿性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系对损害赔偿总额之预定。故关于此二者之间的适用,为避免债权人双重得利,在实际操作上,无论是二者同时主张还是择一主张,无论是请求增加违约金还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仅需关注基于同一利益的给付总额是否弥补当事人的全部损失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585条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内容基本相同,只是相关表述发生改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允许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调整参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之和。原则上,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能同时发生效力的。在债权人选择了违约金请求权的情况下,违约金计入损害赔偿,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债权人选择人违约金而丧失,对于超出违约金的损害,债权人仍得主张赔偿,只是必须对损害赔偿构成进行证明。基于契约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仅具有履约担保功能,不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计入损害赔偿请求范围,当事人在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时,违约金请求权应受制于违约金酌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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