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二)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将责任保险人列为第三人,而不得将其列为被告。

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将责任保险人列为第三人,而不得将其列为被告。 第二种观点:受害人受到侵害后,知道侵权人已进行责任保险的,侵权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可以在不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或同时起诉责任保险人与侵权人,将责任保险人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原则上认为,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它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案例: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两万余元。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当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无法证明具体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种观点:可以酌情判决被告适当赔偿。理由是不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应当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果,通过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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