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身保险那些事

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曾经轰动一时的“蓝色钱江6.22火灾案”近日又重新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除却祝福或质疑,人身保险的受益以及继承也成了大众关心的问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蓝色钱江6.22火灾案”近日又重新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除却祝福或质疑,人身保险的受益以及继承也成了大众关心的问题。是非功过在不了解事件全貌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做出论述或定论,本文仅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发,为大家简单介绍人身保险的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要了解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首先要了解如下概念:
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Part 1我可以为谁投保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法中规定了投保人与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除上述外,若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即个人可以为自己、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投保人身保险。
Part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有何限制?
人身保险中亦细分为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理财险等,其中寿险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签订时存有一定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且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同时提请注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中国保监会对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时,对于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进行了限额规定(保监发【2015】90号)。
Part 3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了还能获得保险金吗?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自杀发生在在2年后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合同成立时间限制,无论在哪个时间自杀,保险人都应当支付保险金。(律师建议:珍爱生命)
Part 4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是哪些主体?
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法条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Part 5保险金如何分配?
若夫妻中一方死亡,其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是否为其个人遗产呢?这要看投保人身保险时是否指定受益人。若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部分的规定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Part 6律师建议
随着市场的不断深化与细分,保险产品也趋于多样化,缔结保险合同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规避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大家还是要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到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机会性和偶然性,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侵害外部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自己的保险计划。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