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中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解读。
《民法典》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本次《民法典》出台并生效后,《物权法》将同时废止,《民法典》中对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1、流押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
2、《物权法》中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民法典》保持了《物权法》禁止流押的精神,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若当事人事前进行了流押约定的,约定流押的内容无效,但是抵押权仍旧成立有效,权利人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4、法律规定禁止流押是为了促进公平,若法律允许流押,实务中很有可能出现损害抵押人的利益的情形。因为通常抵押权人处于强势的地位,可能出现抵押人提供价值较高的抵押财产来担保较小的债权,而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不是通过变卖、拍卖等可以相对客观衡量抵押财产价值的方式,而是直接取得抵押财产,这就可能出现五百万的抵押财产经流押后,只能抵一百万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