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本是温暖的港湾,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家庭的父母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近期,昌吉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丙某,后因性格不合两人感情破裂,于2018年8月经昌吉市法院依法调解自愿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乙某男抚养,原告甲某女享有探视权。2019年11月乙某男再婚,婚后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2022年4月,甲某女探视丙某时发现,丙某在家里玩耍时腿部不慎被倒塌的暖气片砸伤导致骨折。2022年6月,乙某男母亲以教育孩子为由让丙某脱光衣服和鞋子在室外罚站半小时,甲某女认为孩子遭受虐待,遂将乙某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丙某在甲某女与乙某男协议离婚时虽约定由被告乙某男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自认的情况,被告乙某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丙某确实存有虐待、饥饿等情形,对其今后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本院对原告甲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抚养人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应该支持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乙某男再婚后多次忽视丙某的生活,损害丙某人身权益,更影响丙某身心健康,应视为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孩子的重大变化。鉴于甲某女具备抚养能力,故支持甲某女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离婚后,父母双方同样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重,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安排子女的生活学习,为子女创造有利的成长成才环境。法律拒绝虐待孩子的行为,若父母其中一方有虐待孩子的情况,不仅可能丧失抚养权,还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严重的还会构成违法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孩子遭前夫虐待,法院:变更抚养权!
作者:贾怀勇 朱嘉来源:昌吉中院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家庭的父母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近期,昌吉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