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为规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依据。而这类执行案件中,更多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认定。
那么夫妻之间,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执行个人财产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操作,现结合省高院的《解答》来辩个“是”与“非”。
【案例】
丰某(男)与江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因丰某嗜酒成性,经常酗酒,整夜不归,江某起诉丰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丰某与江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丰某应得的财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在丰某离婚之前,常到某饭店吃饭饮酒,欠下餐费2万元。某饭店起诉丰某,要求法院判决丰某偿还餐费。法院判决丰某支付某饭店餐费2万元。某饭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提出追加江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餐费是在丰某离婚前所欠,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双方已经离婚,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能免除责任。
【问题】
一、执行程序中,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谁负举证责任?
二、执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问题。
【解析】
在社会生活中,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变化。一般情况下,在为家庭生活而谋取利益的行为中,一方的行为同时代表了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的前提下,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一、执行程序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而个人债务的认定比较复杂,主要要参考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浙江省高院的《解答》中还规定了,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执行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如何执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查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与非”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2014年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为规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